1.企业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时应考虑的因素
企业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应当以取得的确凿证据为基础,并且考虑持有存货的目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影响等因素。
(1)存货可变现净值的确凿证据
存货可变现净值的确凿证据,是指对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有直接影响的客观证明,如产成品或商品的市场销售价格、与企业成产品或商品相同或类似商品的市场销售价格、销售方提供的有关资料和生产成本资料等。
(2)持有存货的目的
直接出售的存货与需要经过进一步加工出售的存货,两者可变现净值的确定是不同的。
(3)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影响
不仅要考虑资产负债表日与该存货相关价格与成本波动而且还要考虑未来的相关事项。
2.不同情况下可变现净值的确定
(1)产成品、商品和用于出售的材料等直接用于出售的商品存货,没有销售合同约定的,其可变现净值为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该存货的一般销售价格减去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等后的金额。
(2)需要经过加工的材料存货,其可变现净值为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以该材料所生产的产成品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等后的金额。
(3)可变现净值中估计售价的确定方法
①为执行销售合同或者劳务合同而持有的存货,通常应以产成品或商品的合同价格作为其可变现净值的计量基础。
如果企业与购买方签订了销售合同(或劳务合同,下同)并且销售合同订购的数量大于或等于企业持有的存货数量,在这种情况下,在确定与该项销售合同直接相关存货的可变现净值时,应以销售合同价格作为其可变现净值的计量基础。即如果企业就其产成品或商品签订了销售合同,则该批产成品或商品的可变现净值应以合同价格作为计量基础;如果企业销售合同所规定的标的物还没有生产出来,但持有专门用于生产该标的物的材料,则其可变现净值也应以合同价格作为计量基础。
②如果企业持有存货的数量多于销售合同订购的数量,超出部分的存货可变现净值,应以产成品或商品的一般销售价格(即市场销售价格)作为计量基础。
③没有销售合同的存货(不包括用于出售的材料),其可变现净值应以产成品或商品的一般销售价格(即市场销售价格)作为计量基础。
④用于出售的材料等,应以市场价格作为其可变现净值的计量基础。这里的市场价格是指材料等的市场销售价格。
(4)材料期末计量特殊考虑
①对于用于生产而持有的材料等(如原材料、在产品、委托加工材料等),如果用其生产的产成品的可变现净值预计高于成本,则该材料应按照成本计量。其中,“可变现净值预计高于成本”中的成本是指产成品的生产成本。
②如果材料价格的下降等原因表明产成品的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则该材料应按可变现净值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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