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章 预算会计和非营利组织会计
第一节 概 述
一、预算会计概述
(一) 预算会计体系构成
预算会计是以预算管理为中心,对各级政府预算和行政事业单位预算的执行情况进行连续、系统核算和监督的专业会计。
由于预算会计服务于预算管理,预算会计体系必须与预算管理体系相适应。我国现行的预算会计体系包括财政总预算会计、预算外资金专户会计、行政单位会计和事业单位会计,以及参与预算执行的国库会计、收入征解会计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等。在现行预算会计体系中,财政总预算会计居于主导地位,对行政事业等单位预算会计具有指导作用。
1. 财政总预算会计
财政总预算会计,是各级政府财政部门核算、反映和监督各级政府的总预算执行过程和结果的会计。
财政总预算会计核算和监督预算执行的过程和结果,是预算管理的组成部分。我国目前各级政府预算编制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财政总预算会计核算也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一般于实际收到或付出货币资金时进行账务处理,以便能如实反映政府总预算的执行情况和结果。
总预算会计核算的收入包括一般预算收入、基金预算收入、专用基金收入、补助收入、上解收入、调入资金、财政周转金等。
一般预算收入是指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组织的纳入预算管理的各项收入。一般预算收入是政府的主要财力来源,可以用于政府的各项一般预算支出。
财政总预算会计核算的支出包括一般预算支出、基金预算支出、专用基金支出、补助支出、上解支出、调出资金等。
一般预算支出是指一级政府对取得的一般预算收入进行的分配和使用,是各级政府最主要的支出。
一般预算支出的支付方式包括财政直接支付、财政授权支付和财政实拨资金三种方式。其中,财政直接支付与财政授权支付是国库集中收付改革后采用的国库集中支付方式,财政实拨资金是传统的财政资金拨付方式。在三种财政资金支付方式下,财政总预算会计与预算单位之间体现的是政府财政部门与其他部门(即预算单位)之间的资金分配关系,各预算单位是实际的财政资金使用主体。
2. 财政预算外资金会计
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会计是各级政府的财政部门核算和监督预算外资金预算执行过程及其结果的会计。
财政预算外资金,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为履行或行使政府职能,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而收取、提取和安排使用的未纳入政府预算管理的各种财政性资金,简称预算外资金。
财政预算外资金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主管部门集中的收入、其他财政预算外资金等。财政预算外资金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项目、范围、标准和程序执行,不能自行扩大范围和标准。财政预算外资金与部门和单位的自有资金性质不同,它属于财政性资金。财政预算外资金应当纳入行政事业单位的部门预算,统筹安排和使用。
财政预算外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办法。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开设财政预算外资金银行存款专户,简称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行政事业单位在收取预算外资金时,应当及时足额上缴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行政事业单位根据部门预算和用款计划,在需要使用财政预算外资金时,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在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从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中拨付,供其使用。
财政部门对财政预算外资金实行预决算管理制度,并逐步纳入预算内管理。财政预算外资金的范围和规模将逐渐减少。
3. 行政事业单位会计
行政单位会计和事业单位会计,均属于预算单位会计,是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核算和监督单位预算执行及各项业务活动的专业会计。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组织系统分为主管会计单位、二级会计单位和基层会计单位三级。
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特点主要包括:
(1) 以满足财政预算管理为主要会计目标,兼顾单位内部管理和相关方面对会计信息的需求。
(2) 行政单位会计采用收付实现制作为会计核算基础;事业单位会计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对经营性收支业务可以采用权责发生制作为会计核算基础。
(3) 各项财产物资应当按照取得或购建时的实际成本计价,除另有规定者外,不得自行调整其账面价值。
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报表较为简单,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和收入支出表。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报表的格式和内容与权责发生制下的企业报表存在显著差异。
(二) 预算会计要素
预算会计要素分为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支出五类。
资产,是指一级财政或行政事业单位占有或使用的能够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负债,是指一级财政或行政事业单位承担的能够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偿付的债务。
净资产,是一级财政或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减去负债后的差额。
收入,是指一级财政或行政事业单位为实现其职能或开展业务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支出,是指一级财政或行政事业单位为实现其职能或开展业务活动,对财政资金的再分配或所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或损失。
会计平衡等式反映了各会计要素间的关系。预算的会计平衡等式为:
资产+支出 = 负债+净资产+收入
或者
资产 = 负债+净资产
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概述
目前我国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主要包括在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由财政部于2004年8月18日发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一) 民间非营利组织的特征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对于民间非营利组织各种具体组织形式的定义,规定适用于《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三个特征:
1. 该组织不以营利为宗旨和目的;
2. 资源提供者向该组织投入资源不取得经济回报;
3. 资源提供者不享有该组织的所有权。
(二) 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一般会计原则
1. 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基本假设包括会计主体、持续经营、会计分期和货币计量。
2. 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目标是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信息需要。
3. 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
4.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包括相关性、实质重于形式、一贯性、可比性、及时性、可理解性、配比性、实际成本、谨慎性、区分费用性和资本性支出及重要性等。
5. 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要素划分为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费用。
6. 由于民间非营利组织许多资产的取得没有实际成本,因此在强调实际成本计量原则的同时,对于一些特殊的交易事项引入了公允价值等计量基础。
(三) 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要素
考虑到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资源提供者既不享有所有权,也不从中取得经济回报,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没有所有者权益和利润会计要素。同时,由于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基础为权责发生制,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也没有支出会计要素。
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要素划分为反映财务状况的会计要素和反映业务活动情况的会计要素。反映财务状况的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和净资产,其会计等式为:
资产-负债 = 净资产
反映业务活动情况的会计要素包括收入和费用,其会计等式为:
收入-费用 = 净资产变动额
(四) 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财务会计报告
为了向民间非营利组织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提供与其决策有用的信息,真实、完整地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财务状况、营运成果和现金流量,《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报表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和现金流量表三张基本报表,以及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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