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
一、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概念解析】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包括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其他组织。
1.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2.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划分标准二选一:注册地、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
纳税人 |
判定标准 |
举 例 |
征收范围 |
居民企业 |
(1)依照中国法律、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 |
外商投资企业;在其他国家和地区注册的公司,但实际管理机构在我国境内 |
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 |
非居民企业 |
(1)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法规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企业(税率为25%); |
我国设立有代表处及其他分支机构的外国企业 |
(1)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境外但与其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2)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
3.扣缴义务人——针对非居民企业
(1)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然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提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2)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二、征收范围、税率
(一)应税所得范围
税法明确规定企业应税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
(二)所得来源的确定
1.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2.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3.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5.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
(三)企业所得税税率——比例税率
种类 |
税率 |
适用范围 |
基本税率 |
25% |
适用于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且所得与机构、场所有关联的非居民企业。 |
两档优惠税率 |
减按20% |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
减按l5% |
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 |
10%的优惠税率 |
10% |
适用于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 |
三、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
(一)一般规定
1.居民企业:
(1)直接计算法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项目-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2)间接计算法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
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纳税调整项目金额
【提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同税法不一致的,以税法规定计算纳税。
2.亏损弥补
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亏损弥补期限是自亏损年度报告的下一个年度起连续5年不间断地计算。
(二)收入总额概述
1.货币形式的收入包括: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债务的豁免等。
2.非货币形式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存货、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劳务以及有关权益等。
解释: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即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
(三)税前一般扣除项目
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实际发生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成本,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
2.工资薪金支出的税前扣除
(1)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据实扣除。
(2)工资薪金支出包含: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职工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地区补贴、物价补贴和误餐补贴均作为工资薪金支出(不包括独生子女补贴)。
3.社会保险费
五险一金 |
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
补充保险 |
企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
商业保险 |
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
4.职工福利费等的税前扣除
项目 |
准予扣除的限度 |
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处理 |
职工福利费 |
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 |
不得扣除 |
工会经费 |
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 |
不得扣除 |
职工教育经费 |
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 |
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
5.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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