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公司法律制度
一、公司法律制度概述
(一)公司的种类
概念解析:
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由股东投资形成的法人企业。
1.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形式:“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2.母公司和子公司(公司的控制和依附关系为标准)
母公司和子公司都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总公司和分公司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领取《营业执照》(而非《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以总公司的名义进行经营活动,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二)公司法人财产权
概念解析:法人财产权是指公司拥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法人财产,并依法对财产行使占有、使用、受益、处分的权利。
1.对外投资
(1)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2选1);
(2)公司章程对投资或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从其章程规定)。
2.对外担保
(1)公司为“他人”(非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
(2)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自己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①接受担保的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上述规定事项的表决。
②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大于1/2)通过。
二、有限责任公司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
1.股东人数:50人以下,允许设立1人公司。
提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为2—200人。
2.注册资本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提示: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出资方式
(1)股东可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方式出资。
提示: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2)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4.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二)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程序
1.股东缴纳出资
(1)未履行的公司内部责任
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2)对外责任
①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发起人(原始股东)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②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未尽公司法规定的法定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也承担相应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③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恶意),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公司债权人依法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也可以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解释:受让人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申请设立登记
(1)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2)诉讼时效限制: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被告股东以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
1.股东之间转让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2.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
(1)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2)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3)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4)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注意: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强制转让股权
人民法院依照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20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四)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公司
1.股东退出公司的法定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1)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2.股东退出公司的法定程序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股东直接诉讼)。
(五)股东会
1.股东会的职权(《公司法》37条)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提示: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属于董事会的职权。
(2)选举和更换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
【提示1】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职权相同。
【提示2】董事会的职权
董事会的一般职权是“制订方案”,提交股东会表决通过。董事会有权“决定”的事项包括:
(1)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2)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3)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4)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解释】公司的具体规章由经理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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