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诉讼时效制度
【考点1】诉讼时效的概念
1.起诉权
诉讼时效期间的经过,不影响债权人提起诉讼,即不丧失起诉权(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2.胜诉权
债权人起诉后,如果债务人主张诉讼时效的抗辩,人民法院在确认诉讼时效届满的情况下,应驳回其诉讼请求,即债权人丧失胜诉权。
3.债权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并不消灭实体权利(债权人的债权并不消灭),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当事人自愿履行义务的,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义务人履行了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诉讼时效具有强制性
除法律有特殊规定外,当事人均应普遍适用,不得作任何变更。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
【考点2】诉讼时效的适用对象
1.诉讼时效只适用于“债权请求权”,其他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2.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是,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2)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3)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4)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考点3】诉讼时效期间的种类
1.普通诉讼时效期间:2年
2.特殊诉讼时效期间
(1)1年
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②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③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④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毁损的。
(2)3年
①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3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之日起计算。
②有关船舶发生油污损害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3年,自损害“发生”之日起计算;但是,在任何情况下时效期间不得超过从造成损害的事故“发生”之日起6年。
(3)4年
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4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4)5年
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5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3.最长诉讼时效:20年
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诉讼时效期间一般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权利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则诉讼时效期间不开始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考点4】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1.约定履行期限之债的诉讼时效,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开始计算。
2.未约定履行期限之债的诉讼时效,自权利人提出履行要求之日开始计算;债权人给予对方宽限期的,自该宽限期届满之日开始计算。
3.附条件之债的诉讼时效,自该条件成就之日起计算;附期限之债的诉讼时效,自该期限到达之日起计算。
4.因侵权行为而发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事实和加害人之时计算。其中,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势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5.国家赔偿的诉讼时效(2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
6.以不作为为义务内容之债的诉讼时效,自债权人得知或者应当知道债务人作为之日开始计算。
7.航空运输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民用航空器到达目的地点、应当到达目的地点或者运输终止之日起计算。
8.海上旅客运输
海上旅客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2年诉讼时效期间,分别依下列规定计算:
(1)有关旅客人身伤害的请求权,自旅客离船或者应当离船之日起算;
(2)有关旅客死亡的请求权,发生在运输期间的,自旅客应当离船之日起算;
(3)因运输期间的伤害而导致旅客离船后死亡的,自旅客死亡之日起算,但是此期限自离船之日起不得超过3年;
(4)有关行李灭失或者损坏的请求权,自旅客离船或者应当离船之日起算。
【考点5】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
1.诉讼时效的中止
(1)只有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发生中止事由,才能中止诉讼时效的进行。
(2)如果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以前发生权利行使障碍,而到最后6个月时该障碍已经消除,则不能发生诉讼时效中止。
(3)如果该障碍在最后6个月时尚未消除,则应从最后6个月开始时中止时效进行,直至该障碍消除。
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包括:(1)不可抗力;(2)其他障碍(如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或者法定代理人本人丧失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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