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仲裁
(一)《仲裁法》的适用范围
1.属于《仲裁法》调整的争议
(1)合同纠纷;
(2)其他财产纠纷。
2.不属于《仲裁法》调整的争议
(1)与人身有关的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2)行政争议;
(3)劳动争议;
(4)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二)仲裁协议
1.仲裁协议的内容
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
(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仲裁事项;
(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仲裁协议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口头达成仲裁的意思表示无效。
2.有效的仲裁协议
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具有排除诉讼管辖权的作用。在双方当事人发生协议约定的争议时,任何一方只能将争议提交仲裁,而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是,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3.仲裁协议具有独立性,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4.仲裁协议的无效
(1)约定的仲裁事项超过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3)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的仲裁协议;
(4)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5.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时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三)、仲裁程序
1.仲裁庭由1名或者3名仲裁员组成,由3名仲裁员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
2.回避制度
仲裁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3.是否开庭?
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
4.是否公开进行?
仲裁一般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5.当事人的和解
申请仲裁后,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原仲裁协议并未失效),撤回仲裁申请后又反悔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6.仲裁庭的调解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而非必须)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与裁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当事人在调解书“签收前”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四)、仲裁裁决
1.仲裁裁决的作出
仲裁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2.仲裁裁决书的生效
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3.仲裁裁决的强制执行
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4.仲裁裁决的撤销
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依法应撤销情形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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