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中级会计师《经济法》冲刺班重点讲义:保险合同
考点9:保险合同订立、履行、权利义务等理论知识 ★★
保险合同的特征
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保险合同是格式合同或附和合同。保险合同的内容或主要条款或保险单一般是由保险人一方根据相关规定拟订和提供的,投保人在投保时,通常只能决定是否接受保险人制定的保险条款,一般没有拟定、磋商或更改保险合同条款的自由。
(一)保险合同的分类
保险合同依据不同标准,可作如下分类:
1.根据保险合同中的保险价值是否先予确定为标准,可将保险合同分为定值保险合同与不定值保险合同。
(1)定值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已约定的保险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的保险合同。
(2)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和保险人未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的保险合同。由于人身保险不存在保险价值问题,这种分类只适用于财产保险合同。
2.根据保险价值与保险金额的关系,可将保险合同分为足额保险合同、不足额保险合同和超额保险合同。
(1)足额保险合同是指保险金额等于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即以保险标的的全部价值投保所签订的保险合同。如果保险标的遭受全部损失,保险人即按保险金额赔偿;如为部分损失,则按实际损失赔偿。
(2)不足额保险合同,又称低额保险,是指保险金额小于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即以保险标的的部分投保。这意味着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与保险金额的差额部分,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根据我国《保险法》。第55条第4款的规定,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3)超额保险合同是指保险金额高于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即超额保险。根据我国《保险法》第55条第3款的规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除此之外,根据保险标的的不同,保险合同还可分为人身保险合同和财产保险合同;根据保险人所承担的危险状况不同,可将保险合同分为特定危险保险合同和一切险保险合同等等。
(二)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及关系人
1.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是指投保人和保险人,即订立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
2.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1)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一般来讲,财产保险中自然人和法人均可以作为被保险人,但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只能是自然人。
同时,应当注意的是,我国《保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此限。
一般地,被保险人享有以下权利:①对保险金的给付享有独立的请求权。②根据我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被保险人享有如下同意权: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也须经被保险人同意;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保险合同无效,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此限;按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质押。
根据《保险法》司法解释(三)当事人订立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根据保险法的规定,“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可以在合同订立时作出,也可以在合同订立后追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保险合同并认可保险金额:
①被保险人明知他人代其签名同意而未表示异议的;
②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指定的受益人的;
③有证据足以认定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投保的其他情形。
(2)受益人。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受益人的资格一般没有限制,自然人、法人均可为受益人,胎儿作为受益人应以活着出生为限。已经死亡的人不得作为受益人。
根据我国《保险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数人为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的,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例-判断题】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网校答案:×
网校解析:本题考核保险合同。根据我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只是受益人丧失受益权,并不能免除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三)保险合同的订立
1.根据《保险法》司法解释(二),投保人或者投保人的代理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没有亲自签字或者盖章,而由保险人或者保险人的代理人代为签字或者盖章的,对投保人不生效。但投保人已经交纳保险费的,视为其对代签字或者盖章行为的追认。
2.保险合同成立的时间。我国《保险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保险法》司法解释(二),保险人接受了投保人提交的投保单并收取了保险费,尚未作出是否承保的意思表示,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请求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符合承保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不符合承保条件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但应当退还已经收取的保险费。保险人主张不符合承保条件的,应承担举证责任。
【例-判断题】(2016年)某保险公司的代理人周某向刘某推介一款保险产品,刘某认为不错,于是双方约定了签订合同的时间。订立保险合同时,刘某无法亲自到场签字,就由周某代为签字。后刘某缴纳了保险费。此时,应视为刘某对周某代签字行为的追认。( )
网校答案:√
网校解析:本题考核保险合同的订立。投保人或者投保人的代理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没有亲自签字或者盖章,而由保险人或者保险人的代理人代为签字或者盖章的,对投保人不生效。但投保人已经交纳保险费的,视为其对代签字或者盖章行为的追认。
【例-单选题】(2013年)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下列关于保险合同成立时间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投保人支付保险费时,保险合同成立
B.保险人签发保险单时,保险合同成立
C.保险代理人签发暂保单时,保险合同成立
D.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保险人同意承保时,保险合同成立
网校答案:D
网校解析:本题考核保险合同的订立。根据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
(四)保险合同的条款
重点关注一下条款:
1、责任免除条款又称除外责任,是指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的范围。保险人对在责任免除范围内发生的危险事故造成的损害,不承担保险责任。
具体采取的方式主要有责任免除条款或规定免赔额条款。责任免除条款一般采用列举式加以规定,免赔额条款则是规定一定数额内的损失免除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对保险人的免责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说明,未作提示或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保险人对保险合同中有关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常人能够理解的解释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保险人履行了《保险法》规定的明确说明义务。通过网络、电话等方式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以网页、音频、视频等形式对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予以提示和明确说明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
保险人对其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负举证责任。
【例-单选题】(2014年)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人对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未作提示或未明确说明的,该免责条款( )。
A.不产生效力 B.效力待定
C.可撤销 D.可变更
网校答案:A
网校解析:本题考核保险合同。对保险人的免责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说明,未作提示或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2.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也是保险人计算保险费的依据之一。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关系密切,保险金额可以等于或少于保险价值,但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的部分无效。人身保险的保险金额是根据投保人的投保要求,由双方协商确定的。
(五)保险合同的形式
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是保险合同的表现形式。
1.保险单。保险单是保险人签发的关于保险合同的正式的书面凭证。保险单由保险人签发并交给投保人。投保人以其持有的保险单来证明其与保险人之间存在的合同关系。保险单中一般印有保险条款,当保险标的遭受损失时,保险单就成为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索赔的主要凭证,是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理赔的主要依据。
2.保险凭证。俗称“小保单”,是一种内容简化了的保险单,一般不列明具体的保险条款,只记载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的主要内容,但与保险单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对于保险凭证未列明的内容,以相应的保险单的记载为准。
3.暂保单。暂保单是在保险单发出以前由保险人出具给投保人的一种临时保险凭证。暂保单不同于保险单,在保险人正式签发保险单之前,与保险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暂保单的有效期限较短,可由保险人具体规定,一般15日至30日不等。若保险人出具正式保险单或暂保单的有效期限届满,暂保单的法律效力自动终止。
4.投保单。投保单是保险人事先制定的供投保人提出保险要约时使用的格式文件。投保单本身不是保险合同,但投保单经投保人填具后,如果其内容被保险人完全接受,并在投保单上加盖承保印章时,就成为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补充保险单的不清或遗漏。投保人在其填写的投保单中如有告知不实,又不声明修正的,投保单就会成为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或者拒绝承担保险责任的依据。
5.其他书面形式。除上述四种形式外,当事人可约定采用其他的书面形式。应当注意的是,根据《保险法》司法解释(二),保险合同中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则认定:(1)投保单与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不一致的,以投保单为准。但不一致的情形系经保险人说明并经投保人同意的,以投保人签收的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载明的内容为准;(2)非格式条款与格式条款不一致的,以非格式条款为准;(3)保险凭证记载的时间不同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为准;(4)保险凭证存在手写和打印两种方式的,以双方签字、盖章的手写部分的内容为准。
(六)保险合同的履行
1.投保人的义务
(1)支付保险费的义务。支付保险费是投保人最基本和最主要的义务。当事人以被保险人、受益人或者他人已经代为支付保险费为由,主张投保人对应的交费义务已经履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我国《保险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30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60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2)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危险增加”是指订立保险合同时双方当事人未曾估计到危险发生的可能性增大,其后果是保险人有权要求提高保险费或解除合同。我国《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在合同有限期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危险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3)保险事故发生后的通知义务。该义务又称“通知出险”义务。
(4)接受保险人检查,维护保险标的安全义务。
(5)积极施救义务。
2.保险人的义务
(1)给付保险赔偿金或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30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赔偿或给付保险金义务。
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未及时履行前述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其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2)支付其他合理、必要费用的义务。包括:
①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损失所支付的合理、必要的费用,如施救费用等,由保险人承担;保险人所承担的费用数额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②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合理、必要的费用。如为确定事故性质进行鉴定支出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③责任保险中被保险人被提起诉讼或仲裁的费用及其他合理、必要的费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保险人承担。
【例-单选题】(2015年)甲公司购进一台价值120万元的机器设备,向保险公司投保。保险合同约定保险金额为60万元,但未约定保险金的计算方法,后保险期间发生了保险事故,造成该设备实际损失80万元;甲公司为防止损失的扩大,花费了6万元施救费。根据保险法律制度的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支付给甲公司的保险金的数额是( )万元。
A.46
B.60
C.80
D.86
网校答案:A
网校解析:本题考核保险金数额的计算。(1)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保险人所承担的费用数额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2)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保险公司按照50%(保险金额÷保险价值即60万÷120万)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80×50%=40万元),除非合同另有约定。本题中,保险公司应赔偿40万元+6万元=46万元。选项A正确。
3.索赔
(1)索赔的时效。
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5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例-单选题】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财产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
A.5年
B.2年
C.1年
D.20年
网校答案:B
网校解析:本题考核保险合同的履行。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5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七)保险合同的变更
保险合同的变更包括主体变更、内容变更和效力变更。
1.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变更。
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变更又称为保险合同的转让,是指保险人、保险标的和保险内容均不改变,而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发生变更的行为。如因买卖而发生的保险标的的所有权发生转移等。
我国《保险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保险标的转让,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但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货物运输合同允许保险单随货物所有权的转移而转移,只须投保方背书即可转让。
2.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
一般情况下,变更保险合同的内容需要取得保险人的同意,但是,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变更受益人,当事人主张变更行为自变更意思表示发出时生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但是,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变更受益人未通知保险人,保险人主张变更对其不发生效力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未经被保险人同意,人民法院应认定变更行为无效。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变更受益人,变更后的受益人请求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保险合同效力的变更。
它是指人身保险合同失效后又复效的情况。
因投保人未按照第三十六条规定支付保费而导致合同效力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例-判断题】(2016年)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未通知保险人,保险人主张变更对其不发生效力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网校答案:√
网校解析:本题考核保险合同的变更。题目表述正确。
(八)保险合同的解除
1.投保人单方解除合同权。
除保险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根据我国《保险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自收到解除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在财产保险合同中,根据我国《保险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2.保险人单方解除合同权。保险法规定的保险人具有解除合同权利的情形有:
(1)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2)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未发生保险事故,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3)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4)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被保险人未按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的或者保险人要求增加保险费被拒绝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5)人身保险合同效力中止后两年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恢复合同效力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的,自保险人赔偿之日起30日内,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也可以解除合同,但应当提前15日通知投保人。
合同解除的,保险人应将保险标的未受损失部分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例-多选题】(2015年)根据保险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属于保险人可以单方解除合同的情形有( )。
A.投保人故意隐瞒与保险标的有关的重要事实,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
B.投保人谎称发生保险事故的
C.投保人在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时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的
D.投保人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
网校答案:ABC
网校解析:本题考核保险合同的解除。选项A: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选项B: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选项C: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选项D不是保险人解除合同的法定事由。
【例-单选题】除保险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 )可以解除合同,( )不得解除合同。
A.被保人 保险人
B.投保人 保险人
C.受益人 保险人
D.保险人 投保人
网校答案:B
网校解析:本题考核保险合同的解除。除保险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九)财产保险合同中的代位求偿制度
1、我国《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根据《保险法》司法解释(二),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应自其取得代位求偿权之日起算。
2.代位求偿的成立要件
代位求偿的成立要件有三:
一是保险事故的发生是由第三者的行为引起的,也就是说,保险事故的发生与第三人的过错行为须有因果关系。
二是被保险人未放弃向第三者的赔偿请求权。
三是代位权的产生须在保险人支付保险金之后。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的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
如果因被保险人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3.代位求偿权的行使
根据《保险法》司法解释(二),保险人应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我国《保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除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故意对保险标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外,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
【例-判断题】(2015年)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损害而造成的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即使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人仍应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
网校答案:×
网校解析:本题考核财产保险的代位求偿制度。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例-多选题】(2013年)下列关于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表述中,符合《保险法》规定的有( )。
A.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B.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放弃行为无效
C.因被保险人故意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D.即使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故意损害保险标的而造成保险事故,保险人也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行使代位求偿权
网校答案:ABC
网校解析:本题考核财产保险中的代位求偿制度。除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故意造成保险事故外,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因此选项D不符合规定。
(十)人身保险合同的特殊条款
1.迟交宽限条款。前已述及。
2.中止、复效条款。前已述及。
3.不丧失价值条款。由于人身保险具有储蓄性质,投保人缴纳保险费达到一定年限后,保险单就具有相当的现金价值。如果投保人不愿意继续投保而要求退保时,保险金所具有的现金价值并不因此而丧失。
如,我国《保险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即使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虽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若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就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保险法》第四十三条)。
又如,该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投保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导致其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例-单选题】(2016年)2013年刘某为自己投保人寿保险,并指定其妻宋某为受益人。2015年刘某实施抢劫时被他人捅死。事后,宋某请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遭到拒绝。经查,刘某已缴纳3年保险费。下列关于保险公司是否承担支付保险金责任的表述中,符合保险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A.保险公司应承担支付保险金的责任
B.保险公司不承担支付保险金的责任,也不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C.保险公司不承担支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D.保险公司不承担支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退还保险费
网校答案:C
网校解析:本题考核人身保险合同的特殊条款。投保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导致其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4.误告年龄条款。人身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的年龄是一个重要的因素,关系到保费的数额。若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的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但若投保人为此支付的保险费多于应交的保险费,保险人应当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5.自杀条款。我国《保险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也就是说,如果保险合同届满2年后,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应按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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