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六 政府采购法
【考点1】政府采购方式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26条的规定,政府采购采用以下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考点2】实行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
【考点3】采取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3家以上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
【考点4】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1)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3)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4)因重大事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提示: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应当重新组织招标。
【考点5】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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