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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师教材知识点_经济法第八章考点:商标法律制度

来源:华课网校  [2017年1月6日]  【

  专题五、商标法律制度

  【考点1】商标的种类

  1、根据商标的构成要素:文字商标、图形商标、字母商标、数字商标、三维标志商标、颜色组合商标、组合商标、声音商标。

  2、根据商标具有的特殊作用: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

  【考点2】商标注册

  1、诚实信用原则

  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的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前线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2、先申请原则

  ①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

  ②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③同时使用或者均未使用的,各申请人可以自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30日内自行协商,并将书面协议报送商标局、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商标局通知各申请人以抽签的方式确定一个申请人,驳回其他人的注册申请。

  3、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3)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4)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5)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解释:驰名商标认定机关包括: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人民法院。驰名商标认定三原则:被动认定、个案认定、事实认定。

  4、商标申请

  (1)一份申请多个类别(2014新增)

  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通过一份申请就多个类别的商品申请注册同一商标。

  (2)优先权原则

  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5、商标注册审核(2014年变化)

  (1)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查

  ①对申请注册的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商标注册申请文件之日起9个月内审查完毕。

  ②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商标法》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③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④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

  A、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B、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9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最长12月)。

  C、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2)商标的异议

  ①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自公告期满之日起12个月内做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有特殊情况,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

  ②商标局做出准予注册决定的,异议人不服的,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③商标局做出不予注册决定,被异议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A、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2个月内做出复审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最长18个月)。

  B、被异议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异议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④商标评审委员会在复审过程中,所涉及的在先权利的确定必须以人民法院正在审理或者行政机关正在处理另一案件的结果为依据的,可以中止审查。中止原因消除后,应当恢复审查程序。

  【考点3】注册商标的续展、变更、转让和使用许可

  1、注册商标的续展

  (1)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2)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12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3)续展注册可以无限制地重复进行,每次续展注册地有效期为10年,自该商标上一次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

  2、注册商标的变更

  注册商标需要变更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

  3、注册商标的转让

  (1)转让注册商标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转让注册商标经商标局核准后,予以公告。

  (2)受让人自 “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4、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

  (1)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2)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3)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 。

  【考点4】商标使用的管理

  1、商标注册人对商标注册事项的改变行为

  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不是注销)。

  2、注册商标成为通用名称或无正当理由不使用

  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3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解释:商标局最长审查时间12月。

  3、注册商标被撤销、被宣告无效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宣告无效或者注销之日起1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

  【考点5】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1、商标侵权行为的类型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2)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3)销售(不包括使用)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4)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5)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6)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权行为的。

  2、民事责任

  (1)明确赔偿原则:①权利人实际损失;②侵权人侵权所得;③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④损失无法确定时,人民法院最高可裁量赔偿300万。

  (2)对恶意侵权最高可以三倍赔偿

  ①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1倍以上3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②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3)民诉法举证妨碍制度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

  (4)连续三年不使用时免赔

  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不能证明此前3年内实际使用过该注册商标,也不能证明因侵权行为受到其他损失的,被控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5)第三人善意免赔规则

  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并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提示: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责编:liujian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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