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的税率
按纳税人划分 |
税率或征收率 |
适用范围 |
一般纳税人 |
基本税率为17% |
(1)所有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2) 油气田企业提供的生产性劳务;(3)大部分的销售或进口货物 |
低税率为13% |
销售或进口税法列举的货物 | |
零税率 |
纳税人出口货物 | |
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 |
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 |
按正常适用税率(旧物) |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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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 | |
依4%征收率征收 |
(1)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2)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3) 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的免税商店零售的免税品。 | |
可选择6%征收率征收 |
(1) 县级和县以下小型水力;(2) 建筑用的砂、土、石料;(3) 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4) 微生物、血液组织生产的生物制品;(5) 自来水 (6) 商品混凝土。 提示:选择简易办法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 |
小规模纳税人 |
征收率3% |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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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率2% |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
纳税人(旧货经营位) |
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 |
销售旧货(二次流通的货物) |
其他个人 |
免税 |
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
【考点6】一般纳税人当期销售税额的计算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当期应纳增值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1、当期销项税额的确定
当期销项税额=不含税销售额×税率 或者 当期销项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解释1】销售额的范围:向购买方所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如手续费、违约金、包装费、包装物租金、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等)。
提示:价外费用不包括: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费;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解释2】销售额是否含增值税, 一般情况下,试题中会明确指出销售额是否含增值税。在未明确的情况下,注意以下原则:
①看发票类型:普通发票中的价款肯定含税;专用发票中的“销售额”肯定不含税
②“价外费用和逾期包装物押金”视为含税收入;
③零售额、零售价一定含税;
④混合销售中的“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如安装费)视为含税收入;
⑤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一般含税(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除外)。
含税销售额换算为不含税销售额的公式为: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3%或17%)
2、混合销售行为依法应当缴纳增值税的,其销售额为货物的销售额与非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额。
3、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视同销售行为无销售额的,税务机关依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1)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3)组成计税价格,公式如下:
①不征消费税的货物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或组成计税价格=成本X(1+成本利润率);即:成本利润率按10%计算。
②征收消费税的货物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X(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解释2】“成本”分为两种情况:① 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② 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成本利润率”根据规定统一为10%。
【解释3】组成计税价格的适用,必须在纳税人没有平均价格可以参考的前提下才能适用。
4、特殊业务的销售额(P333)
(1)包装物押金
①如果单独记账核算,时间在1年以内,又未过期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
②因逾期(1年为限)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并入销售额征税。
解释:逾期包装物押金为含税收入;包装物租金是价外费用。
提示:不含税包装物押金=含税包装物押金收入÷(1+所包装货物适用税率)
(2)折扣销售
①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②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3)以旧换新
一般货物 |
按新货物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不得扣减旧货物的收购价格 |
金银首饰 |
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征收增值税 |
(4)以物易物方式销售货物:以物易物双方都应作购销处理,以各自发出的货物核算销售额并计算销项税额,以各自收到的货物按规定核算购货额并计算进项税额。
提示:双方是否互开发票,收到专用发票才可以抵扣进项。
5、纳税义务发生时间(P346)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先开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6)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7)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委托他人代销、销售代销货物除外),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8)进口货物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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