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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师教材知识点_经济法考点归纳:其他主体法律制度(一)

来源:华课网校  [2016年12月7日]  【

  第三章 其他主体法律制度

  考点导读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投资人及事务管理

  二、普通合伙企业设立、事务执行、入伙、退伙及解散

  三、有限合伙企业特殊规定

  四、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关系

  五、外资企业组织形式、出资方式、出资额的转让、

  专题一、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

  【考点1】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特征

  1、个人独资企业只能是由一个自然人投资的企业;且只能是中国公民。

  2、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3、个人独资企业是非法人企业;也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但却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4、个人独资企业的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

  5、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

  6、投资人可以个人财产出资,也可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

  提示:个人独资企业没有“企业章程” “最低注册资本”的法定要求。

  【考点2】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1、投资人的内部限制(对外无效,对内有效)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超出投资人的限制与善意第三人的有关业务交往应当有效。

  2、对受托人的职权限制(法定限制)

  (1)不得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2)未经投资人同意,不得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3)未经投资人同意,不得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4)未经投资人同意,不得擅自将企业商标或者其他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使用。

  【考点3】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和清算

  1、解散事由

  (1)投资人决定解散;(2)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3)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2、清算人

  投资人可以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3、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要求的,该责任消灭。

  专题二、普通合伙企业

  【考点1】合伙企业设立条件

  1、有2个以上合伙人

  (1)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解释:无民事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人。

  (3)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提示:有限合伙企业由2个以上50个以下合伙人设立,至少应当有1个普通合伙人。

  2、有书面合伙协议

  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3、普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解释:只有普通合伙人可以劳务出资,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1)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在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字样;

  (2)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在名称中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

  (3)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考点2】合伙企业财产

  1、财产份额的转让

  (1)对内:普通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2)对外: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3)内部人优先购买权: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约定优先)。

  2、出质

  (1)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强制性规定);

  (2)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考点3】合伙事务执行

  1、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协议另有约定除外:

  (1)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2)改变合伙企业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3)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4)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2、合伙人的权利

  (1)各合伙人无论其出资多少,都有权平等享有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权利。

  (2)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3)合伙人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4)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3、合伙人的义务

  (1)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绝对性禁止)。

  (2)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除外(相对性禁止)。

  4、事务执行的决议办法

  (1)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办理。

  (2)合伙协议未约定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

  提示:《合伙企业法》对合伙企业的表决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考点4】合伙企业的损益分配

有约定

(1)按约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担

合伙协议未约定

(2)首先由合伙人协商决定

(3)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

(4)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1、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绝对性禁止)。

  2、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相对性禁止)。

  【考点5】非合伙人参与经营管理

  1、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约定除外)。

  2、该经营管理人员属于“非合伙人”,无需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汇总

责编:liujian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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