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5】股东会
1、股东会的职权(公司法37条)
2、股东会的会议制度
(1)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2)股东会会议临时会议
有限公司临时股东会 |
①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②1/3以上董事提议;③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监事提议。 |
股份有限公司临时董事会 |
①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②1/3以上董事提议;③监事会提议。 |
股份公司临时股东大会 |
①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小于5人)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②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1/3(≥1/3)时;③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④董事会认为必要时;(董事长、董事不可以)⑤监事会提议召开时;(监事不可以) |
(3)股东会的特别决议:下列决议必须经全部“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①修改公司章程;②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④变更公司形式。
提示: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特别决议必须经“代表”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2)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特别决议由“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考点6】董事会
1、董事会的组成
|
有限责任公司 |
国有独资公司 |
股份有限公司 |
人数 |
3-13人 |
3-13人 |
5~19人 |
职工代表 |
(1)国有投资:“应当”有职工代表;(2)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有职工代表。 |
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 |
可以有职工代表 |
董事长 |
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
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
任期 |
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连选可以连任。 |
注意: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名执行董事,不设立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可以设1-2名监事,不设立监事会。
2、董事会的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不是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3)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
【考点7】监事会
l、监事会的组成
|
有限责任公司 |
国有独资公司 |
股份有限公司 |
人数 |
不得少于3人 |
不得少于5人 |
不得少于3人 |
主席
|
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
监事会主席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指定” |
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
次数 |
1年1次 |
6个月1次 | |
代表 |
监事会应当包括职工代表,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 | ||
任期 |
任期3年,连选可以连任(法定) | ||
限制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
2、监事会的职权
(1)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 “建议”;
(2)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3)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4)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5)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考点8】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1、实际出资人(隐名股东)与名义出资人(显明股东)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2、一“股”多卖
(1)一股多卖 |
归登记人 |
(2)一物(普通动产)多卖 |
交付→付款→合同成立先后 |
(3)一物(特殊动产)多卖 |
交付→登记→合同成立先后→(受领登记同时,受领优先) |
(4)一房多卖 |
归登记人 |
3、冒名股东责任承担
(1)冒用他人名义出资并将该他人作为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冒名登记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2)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被冒名登记为股东的承担补足出资责任或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股东权的分类
自益权(自身利益而行使) |
股利分配权、剩余财产分配权、股份(股权)转让权、转让股权的优先购买权、公司新增资本的优先认购权等 |
共益权(为公司利益而行使) |
出席权、表决权,提案权,股东会的召集和主持权,请求法院宣布股东会决议无效或撤销权、派生诉权等。 |
单独股东权(任一股东行使) |
股利分配请求权、股份转让权、转让股权的优先购买权、公司新增资本优先认购权,股东大会的表决权等 |
少数股东权(持有一定比例股东) |
股东会的召集请求权(10%)、股东提案权(10%)、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派生诉权(1%)等。 |
5、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
(1)对内: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2)对外: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①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②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3)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人民法院依照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20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考点9】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公司
1、股东退出公司的法定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1)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2、股东退出公司的法定程序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考点10】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制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本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2、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4、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考点11】国有独资公司
1、股东会
(1)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2)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但“合并、分立、解散、增减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
(3)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2、董事会
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3、监事会的组成
(1)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5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l/3。
(2)监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3)监事会主席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
【考点12】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1、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募集设立
(1)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2)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 。
解释:募集设立不允许分期出资,注册资本即为实收股本总额。
3、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4、公司设立阶段的合同责任
(1)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订立的合同,对相对人而言,合同中载明的主体是发起人,所以原则上应当由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
(2)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考点13】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
1、股东的临时提案权
(1)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
(2)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提示:股东大会不得对向股东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2、累积投票制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解释:累积投票制仅用于选举董事、监事,其他选举不适用。
3、董事会会议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4、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而非出席)董事的“过半数”(>l/2)通过。
5、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可以“书面”(不能口头)委托其他“董事”(不能是非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6、董事免责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考点14】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1、上市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①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②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10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③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5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④最近1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3、增设关联关系董事的表决权排除制度。
【考点15】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限制(5种情况)
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而非董事会、监事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提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述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3、股东代表诉讼(保护公司)
(1)股东通过监事会或者监事提起诉讼。(“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侵犯公司利益;找监事会)
(2)股东通过董事会或者董事提起诉讼。(“监事”侵犯公司利益;找董事会)。
(3)股东直接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上述股东的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目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股东直接诉讼(保护股东)
【考点16】公司的股份和利润分配
1、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
2、发起人
(1)发起人(非上市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2)发起人(上市公司)在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3)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4)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4、可以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法定条件(重点)
(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2)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3)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提示: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1年内转让给职工。
(4)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有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5、股份有限公司不得接受以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6、利润分配
(1)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的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但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配的除外;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2)公积金
公积金是公司在资本之外所保留的资金金额,又称为附加资本或准备金。公积金分为盈余公积金和资本公积金两类。
(3)公积金的用途
①弥补公司亏损。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②扩大公司生产经营。
③转增公司资本。用任意公积金转增资本的,法律没有限制:但用法定公积金转增资本时,转增后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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