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点:财产继承
1.有限合伙人“死亡”
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
2.普通合伙人“死亡”
(1)继承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取得普通合伙人资格。
(2)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
【解释1】如果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合伙人或者不能成为合伙人的,合伙企业应当向其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
【解释2】
(1)普通合伙人应具备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能力,因此,普通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不可能取得普通合伙人资格;
(2)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因此,有限合伙人死亡后,无论其继承人是否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都可以依法取得有限合伙人的资格。
一级建造师二级建造师消防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土建职称公路检测工程师建筑八大员注册建筑师二级造价师监理工程师咨询工程师房地产估价师 城乡规划师结构工程师岩土工程师安全工程师设备监理师环境影响评价土地登记代理公路造价师公路监理师化工工程师暖通工程师给排水工程师计量工程师
执业药师执业医师卫生资格考试卫生高级职称护士资格证初级护师主管护师住院医师临床执业医师临床助理医师中医执业医师中医助理医师中西医医师中西医助理口腔执业医师口腔助理医师公共卫生医师公卫助理医师实践技能内科主治医师外科主治医师中医内科主治儿科主治医师妇产科医师西药士/师中药士/师临床检验技师临床医学理论中医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