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普通诉讼时效期间:2年
2.特殊诉讼时效期间
(1)1年
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②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③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④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毁损的。
(2)3年
①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3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之日起计算。
②有关船舶发生油污损害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3年,自“损害发生”之日起计算;但是,在任何情况下时效期间不得超过从造成损害的“事故发生”之日起6年。
(3)4年
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4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4)5年
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5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见第四章之保险合同)
3.最长诉讼时效:20年
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解释】诉讼时效期间一般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权利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则诉讼时效期间不开始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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