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权代理
1.无权代理的情形
(1)没有代理权;
(2)超越代理权;
(3)代理权终止后进行的代理。
2.狭义的无权代理(第五章内容)
(1)合同的效力
在无权代理情况下签订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而非无效合同)。
(2)本人(被代理人)的追认权
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
(3)相对人
①相对人的催告权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解释】无论相对人是否善意,均可行使催告权。
②相对人的撤销权
善意相对人在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之前,有权撤销其对无权代理人已经作出的意思表示。
【解释】撤销权的行使有两个条件:(1)只有“善意相对人”才可以行使撤销权;(2)撤销权的行使必须是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之前,如果被代理人已经行使了追认权,则代理行为确定有效,此时善意相对人不能行使撤销权。
3.表见代理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解释1】合同的效力:(1)狭义的无权代理:效力待定的合同;(2)表见代理:合同有效。
【解释2】相对人有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1)被代理人对第三人表示已将代理权授予无权代理人,而实际并未授权;(2)无权代理人持有被代理人的介绍信或者盖有印章的空白合同书,使得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3)代理关系终止后被代理人未采取必要的措施而使第三人仍然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并与之进行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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