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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财务管理》每日一练(2020.8.10)

来源:华课网校  [2020年8月10日]  【

  富华集团公司为扩大产品销售,谋求市场竞争优势,打算在甲地设销售代表处。根据公司财务预测:由于甲地竞争对手众多,2020年将暂时亏损460万元,2021年甲地将盈利650万元,假设2020年和2021年集团总部盈利分别为800万元和890万元。集团公司高层正在考虑是设立分公司形式还是子公司形式对集团发展更有利,假设不考虑应纳税所得额的调整因素,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要求:

  (1)假设采取分公司形式设立销售代表处,计算富华集团公司2020年和2021年累计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

  (2)假设采取子公司形式设立销售代表处,计算富华集团公司2020年和2021年累计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

  (3)根据上述计算结果,从纳税筹划角度分析确定分支机构的最佳设置方案。

  【答案】

  (1)假设采取分公司形式设立销售代表处,则其不具备独立纳税人条件,企业所得税额需要汇总到集团公司总部集中纳税。

  2020年集团公司应缴纳企业所得税=(800-460)×25%=85(万元)

  2021年集团公司应缴纳企业所得税=(890+650)×25%=385(万元)

  两年共计缴纳企业所得税470万元。

  (2)假设采取子公司形式设立销售代表处,子公司具备独立纳税人条件,应自行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则2020年集团公司应缴纳企业所得税=800×25%=200(万元),子公司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为零

  2021年集团公司应缴纳企业所得税=890×25%=222.5(万元),子公司应缴纳企业所得税=(650-460)×25%=47.5(万元)

  两年共计缴纳企业所得税=200+222.5+47.5=470(万元)

  (3)虽然无论采取何种分支机构设置方式,两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总额均为470万元,但是采取分公司形式时,第一年纳税85万元,第二年纳税385万元,与采取子公司形式下第一年纳税200万元,第二年纳税270万元相比,从考虑货币时间价值的角度来看,采取设立分公司形式对富华集团公司更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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