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施工合同计价类型和合同条款应用——掌握
(1)工程施工合同计价类型
按照合同计价方式和风险分担情况划分,有以下四种类型。
1)固定总价合同。一般适用于工程规模较小、技术比较简单、工期较短,且核定合同价格时已经具备完整、详细的工程设计文件和必需的施工技术管理条件的工程建设项目。工程承包人承担了大部分风险。
2)固定单价合同。一般适用于核定合同价格时,工程数量难以确定的工程建设项目,工程承包人承担了工程单价风险,工程招标人承担了工程数量的风险。单价合同的极端形式是招标人不提供任何分项工程数量,工程承发包双方约定各分项工程单价,故又称为纯单价合同,这种合同计价方式容易发生争议。
3)可调价格合同。分为可调总价合同(工程数量是固定的)和可调单价合同(工程数量是预估可调整的)。一般适用于工程规模较大、技术比较复杂、建设工期较长,且核定合同价格时缺乏充分的工程设计文件和必需的施工技术管理条件的工程建设项目,或者因为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工期较长,人工、材料、机械等要素的市场价格可能发生较大变化,合同双方为合理分担风险而需要调整合同总价或合同单价的工程建设项目。
4)成本加酬金合同。也称成本补偿合同。一般适用于核定合同价格时,工程内容、范围、数量不清楚或难以界定的工程建设项目。
(2)工程施工合同条款应用
应用通用合同条款编制专用合同条款应重点对以下条款的内容进行补充和细化:
1)工程质量控制条款。通用条款中的工程质量控制条款包括以下条款:
①工程质量要求。因承包人造成质量达不到验收标准的,监理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符合要求为止,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造成质量达不到验收标准的,发包人应承担返工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②发包人委托监理单位对合同履行管理。
监理单位职责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作为发包人的代理人,负责发出指示、检查工程质量、进度等现场管理工作;二是作为第三方,负责商定或确定有关事项。
③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原则上应采用承包人直接采购的方式。
④发包人提供的工程材料和设备。合同工程所需的材料和设备,原则上应由承包人负责采购。
合同条款应当注意几个细节:
首先,在合同条款中需明确材料验收时三方的责任和交接界面、交接方式;
其次,涉及发包人供货的工程细目价款的计量支付有两种方式:
一种是工程细目单价不包括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价格,发包人按工程清单价格支付给承包人相关工程细目款,另向供货商直接支付材料设备价款,两条支付路线互不交叉,没有完整反映工程实际造价;
另一种方式是把发包人供货价格也计人相关工程细目单价内,这种情况需要发包人将供货的规格单价在招标文件中列明,承包人统一按此供货单价进行组价,且可以约定合同供货单价固定不变,不受合同调价条款的影响。能比较真实地反映合同工程的实际造价。
⑤工程材料和设备专用于合同工程和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设备。
⑥承包人的质量管理。设置专门的质量检查机构,配备专职质量检查人员,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
专用合同条款应规定承包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的期限,如规定应于签订合同协议书后28天之内提交。
⑦承包人的质量检查和监理单位的质量检查。
2)工程进度控制条款。
①合同进度计划。按照关键线路网络图和主要工作横道图两种形式分别编绘,包括每月预计完成的工作量和形象进度。设计交底的安排也应当在其中给予相应考虑。
②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
③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发包人不同意延长时,承包人可要求发包人支付为抢工增加的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④承包人的工期延误。采取了赶工措施,仍不能完工时,承包人还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
3)工程价款控制条款。
①变更的内容范围。是工程变更而不是合同条款变更。通用合同条款规定了五种常见的变更情形: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他特性;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
②变更权和变更程序。变更的三种情形,
一是监理单位认为可能要发生变更的情形,
二是监理单位认为肯定要发生变更的情形,
三是承包人认为可能要发生变更的情形。
③变更的估价原则。
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的估价原则: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
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总监与合同双方共同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总监与合同双方共同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④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规定了两种价格调整方式,由招标人选择使用。一种是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另一种是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
⑤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监理单位应根据有关规定,由总监与合同当事人协商或确定需调整的合同价款。
⑥计量。规定了计量单位、计量方法、计量周期、单价子目的计量方法、总价子目的计量方法。
对于总价子目的计量,计量支付的形式一般有:对于工期较短的项目,各个总价子目的价格按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平均;对于合同价值不大的项目,按照总价子目的价格占签约合同价的百分比,以及各个支付周期内所完成的单价子目的总价值,以固定百分比方式均摊支付;根据有合同约束力的进度计划、预先确定的里程碑形象进度节点(或者支付周期)、组成总价子目的价格要素的性质(与时间、方法和当期完成合同价值等的关联性),将总价子目的价格分解到各个形象进度节点(或者支付周期中),汇总形成支付分解表
⑦预付款。性质上属于借款。承包人应在收到预付款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预付款保函,预付款保函的担保金额应与预付款金额相同。保函的担保金额可根据预付款扣回的金额相应递减。
专用合同条款应约定预付款包括工程预付款和材料、设备预付款。
工程预付款只能专用于本合同工程。
⑧工程进度付款。发包人在承包人发出要求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后28天内仍不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暂停施工28天内发包人仍不支付进度款,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提出索赔。
⑨质量保证金。通常为合同价格的5%,并规定质量保证金的扣留方法,如在每次进度付款中按当期完成工程合同价值(不包括价格调整金额)的10%扣留,直至合同价格的5%。
⑩竣工结算。政府投资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应遵守国库集中支付规定,并满足本合同竣工结算程序的要求。
⑾最终结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