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招标投标的基本程序和工作要求
2.4.1招标准备
准备工作包括招标人资格能力判定、制订招标计划、确定招标组织形式、编制招标采购方案和落实招标基本条件。
(1)招标人的资格能力要求
招标人是提出招标项目,发出招标要约邀请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招标人:可以是企业、事业、政府机关和社会团体法人;招标人也可是依法成立,但不具备法人资格,能以自己的名义参与民事活动的经济和社会组织,如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合伙型联营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满足法人资格条件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人依法设立的临时管理机构等;
2)招标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范围受其组织性质、成立目的、任务和法律、法规约束,由此构成了招标人享有民事权利的资格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责任。
3)招标人应满足《招标投标法》第12条规定,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通过向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组织工程招标的资格条件具体解释为五个方面:
①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法人资格);
②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专业技术力量; ③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
④设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拥有3名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
⑤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规规章。
(2)制定招标工作计划
(3)确定招标组织形式
1)自行组织招标。2)委托代理招标。社会化中介组织,属于企业法人。
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的素质、能力和规范化水平直接影响和制约招标采购的成败。
3)招标代理合同。书面合同,明确委托招标代理的内容范围、权限、义务和责任,并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无权代理、越权代理和违法代理,不得接受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咨询服务。
委托招标代理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①委托代理范围。委托代理服务的范围可以包括以下全部或部分工作内容:招标前期准备策划、制定招标方案、编制发售资格预审公告和资格预审文件,协助招标人组织资格评审、确定投标人名单,编制发售招标文件,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答疑、组织开标,配合招标人组建评标委员会,协助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与评标报告、确定中标候选人并办理公示,协助招标人定标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协助招标人拟定和签订中标合同,协助招标人向招标投标监督部门办理有关招标投标的报告、核准或备案手续;解答或协助处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异议、投诉,配合监督部门调查违法行为;招标人委托的其他服务工作。
②代理期限。合同应明确起止时间。
③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应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承担的责任。
④服务费用的标准和支付。合同应明确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支付方式和时间。利用外资贷款项目的代理服务收费依据财政部、商务部的有关规定。
⑤其他。合同变更、解除、违约责任及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的解决办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