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招标师《专业知识与法律法规》辅导资料 3.5.2招标文件的编制(11个要求)
(1)依法编制招标文件,满足招标人使用要求
招标文件编制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各项技术标准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满足招标人使用要求。
(2)合理划分标段或标包
(3)明确规定具体而详细的使用与技术要求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25条规定:“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技术规格均不得要求或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技术、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供应者等,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如果必须引用某一供应者的技术规格时,则应当在参照后面加上“或相当于”的字样。”对确属无法精确拟定技术规格的货物招标项目,可按《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投标办法》第31条规定,商请招标人采用两阶段招标程序的方法解决,而且应当按照规定只有在先达成一个统一的技术规格后再编制招标文件。
(4)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用醒目方式标明
◆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和《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的规定,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说明不满足其中任何一项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投标将被拒绝,并用醒目的方式标明。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规定“对招标文件中的重要商务和技术条款(参数)要加注星号(*),并注明若不满足任何一条星号(*)的条款(参数)将导致废标”。
(5)规定的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不得改变,并且应当公开规定评标时除价格以外的所有评标因素
(6)明确投标人是否可以提交投标备选方案以及对备选投标方案的处理办法
◆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规定,招标人可以要求投标人在提交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投标文件外,提交备选投标方案,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作出说明。并提出相应的评审和比较办法,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投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不予考虑。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且评标价最低或综合评分最高而被推荐为中标侯选人的投标人,其所提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
◆按照《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规定,招标文件如允许投标人提供备选方案,应当明确规定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只能提供一个备选方案并注明主选方案,且备选方案的投标价格不得高于主选方案。凡提供两个以上备选方案或未注明主选方案的,该投标将被视为实质性偏离而被拒绝。
◆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招标采购单位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备选投标方案,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说明,并明确相应的评审标准和处理办法。
(7)规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的合理时间,载明招标文件最短发售期
◆按《招标投标法》第24条规定,依法必须招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按《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第27条规定,对大型设备或成套设备不得少于50日。
◆按照《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12条和《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14条规定,招标文件应明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停止发出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8)招标文件需要载明踏勘现场的时间与地点
(9)电子招标文件
招标人可以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电子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明确规定电子招标文件应当和书面纸质招标文件一致,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和《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规定,当电子招标文件与书面招标文件不一致时,应以书面招标文件为准。
(10)招标文件的售价
◆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收费应当合理,可以收取编制成本费,具体定价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的原则制定。除不可抗力原因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发出后,不予退还;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后或者发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不得擅自终止招标。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招标终止的,投标人有权要求退回招标文件并收回购买招标文件的费用。
◆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招标文件售价应当按照弥补招标文件印制成本费用的原则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以招标采购金额作为确定招标文件售价依据。
(11)充分利用和发挥招标文件范本的作用
推广使用的招标文件范本有:《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机电产品采购国际竞争性招标文件》(2008版,以下2008版省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文件范本》、《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和《世界银行贷款项目(货物)国际招标招标文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