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标委员会违规要求投标人澄清实质性内容
[背景]某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燃油锅炉采购项目,评标委员会经过初步审查,认为投标人A投标的锅炉与招标文件中要求的使用环境、参数、热效率等基本一致,但其价格过高,为此,招标人代表建议评标委员会进行了以下两项澄清,要求投标人A作进一步说明:
(1)如果中标,在现有的报价基础上可否再下调1%.3%。
(2)如果中标,针对锅炉中的一些关键部件,如喷油嘴,可否在招标文件要求的供货范围之外免费提供一套。在规定的时间内,投标人A及时进行了回复,承诺如果中标,在原投标报价的基础上下调2%,但没有承诺免费提供喷油嘴,因为其价格太贵。但承诺可以优惠20%提供一套供货范围之外的喷油嘴。招标人对投标人A的回复较满意,于是评标委员会推荐了投标人A为第一中标候选人。
[问题]
(1)评标过程中,《招标投标法》对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澄清的内容是否有限制?
(2)本案评标过程是否存在问题?为什么?
(3)本案评标委员会的评标结果是否有效?为什么?
[分析]《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三条界定了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为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12号令)第十九条又进一步规定,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本案中,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澄清的内容,属于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相当于要投标人A进行了二次投标报价,违反了法律赋予评标委员会的职责。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27号令)第五十七条规定,评标过程有下列情况之一,且影响评标结果的,评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进行评标或者重新进行招标:①使用招标文件没有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的;②评标标准和方法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投标人的内容,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公平竞争;③应当回避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人参与评标的;④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及人员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的;⑤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有违法违规、显失公正行为的。
[参考答案]
(1)《招标投标法》对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澄清的内容有明确的限制。《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但澄清、说明或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特别是不能要求投标人对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修改或变相修改。
(2)本案中,招标人通过评标委员会向投标人A发出的两项澄清内容,即①如果中标,在现有的报价基础上前否再下调l%~3%,②如果中标,针对锅炉中的一些关键部件,如喷油嘴,可否在招标文件要求的供货范围之外免费提供一套等,属于法律明确规定不允许澄清的内容。评标委员会的这种行为,实质上等同于代替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之前,与投标人A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进行了谈判,许可了投标人A二次报价,二次递交投标范围,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三条关于在确定中标人之前,招标人不得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与投标人进行谈判的规定。
(3)本案中,评标委员会的行为超越了法律赋予其的权限,依据《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该评标结果无效,招标人应重新进行评标或重新进行招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