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师考试《招标采购合同管理》复习考点(22)
行使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①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②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③丧失商业信誉;
④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由上述规定可见,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为:
①当事人须因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②当事人一方须有先履行的义务且该先履行义务已届履行期;
③后履行义务一方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
④后履行义务一方没有对待给付或未提供担保。不安抗辩权是预防性的保护措施,当一方情况发生变化,另一方先履行会造成损失时,法律依据公平原则作出上述规定。为防止不安抗辩权的滥用,法律规定当事人在行使此项权利时,一定要有确切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