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合同
质押合同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凭证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而签订的协议。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质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根据质押物不同,质押合同可以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两种类型。质押合同通常具有以下特点:
①质押合同标的物具有特定性。质押合同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将质押物转移于质权人占有,因此出质物必须是能够移动和交付的,根据《担保法》及《物权法》规定,质押合同的标的物包括动产和权利。
②质押合同需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根据《担保法》第64条规定,“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以及《物权法》第210条规定,“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质权合同”,因此质押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
③质押权生效的法定性。质押合同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但这两类质押合同生效时间是不同的。对于动产质押,质押权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对于权利质押,主要细分为:
(一)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当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二)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以基金份额、证券 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三)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四)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