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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师职业资格考试《招标采购合同管理》串讲知识点:合同条款

中华考试网  [ 2016年6月2日 ]  【

  (1) 品质条款的基本内容

  当事人应根据标的物的特点约定品名,描述标的物的品种、等级、型号等内容。品质 可凭样品表示或凭说明表示。凭样品表示时,除列明商品品名外,还应说明样品的编号, 必要时还要列出寄送日期;凭说明表示时,应朋确规定商品的品名、规格、等级、标准、 品牌及产地等。

  (2) 签订品质条款应注意的问题

  品质条款要约定明确,避免使用“大约”等笼统描述。采用品质机动幅度或品质公差 的商品,应规定幅度的上下限或公差的允许值。

  6.3.2数量条款

  (1) 数量条款的基本内容

  数量条款主要包括标的物的数量和计量单位。 ’

  (2) 签订数量条款应注意的问题

  应当明确约定计量单位。按重量成交的商品一般按净重计算;按件数成交的商品,数 量应当与包装件数相匹配。数量不宜采用“大约”等模糊描述。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 例》的规定,“大约”或类似词语应解释为信用证金额或数量或单价有不超过10%的增减 幅度。

  此外,为使大宗商品交易数量有一定范围的灵活性和便于履行合同,买卖双方可合理 约定数量机动幅度,即使用溢短装条款,主要内容有溢短装百分比、溢短装选择权、溢短 装部分的作价等。

  6. 3. 3包装条款

  (1) 包装条款的基本内容

  包装条款一般包括包装材料、包装方式、包装规格、包装标志和包装费用的负担等内容。

  (2) 签订包装条款应注意的问题

  ① 应考虑商品特点和运输方式的要求。

  ② 包装规定应明确具体,一般不宜采用“海运包装”、“习惯包装”等用语。

  ③应明确规定包装提供者及包装费用由谁负担。包装费用一般包含在货价内,但也有 规定由买方另行支付的情况。

  6.3.4装运条款

  (1) 装运时间

  装运时间是买卖合同的主要交易条件,条款应具体明确,并注意船货衔接问题,以免 造成有货无船或有船无货的情况发生。装运时间通常有以下几种规定方式:

  ① 明确规定装运时间。如规定某年某月装运,卖方有一定时间进行备货和安排运输。 这种规定方式应用较广。

  ② 规定收到信用证后一定时间内装运。针对买方国家外汇管制较严,或者为买方定制 的特殊商品的情况,卖方可采用这种规定方法。

  ③ 笼统规定近期装运。如“立即装运”、“尽速装运”等,由于在国际上无统一的解 释,应尽量避免使用,以免发生不必要的纠纷。

  (2) 装运地和目的地

  装运地是指货物起始装运的地点。装运地一般由卖方提出,经买方同意后确定。目的 地是指货物到达卸货的地点。目的地一般由买方提出,经卖方确认后确定。

  装运地和目的地应明确具体,注意装卸地的具体条件,选择港口不宜过多,并尽量在 一条航线上。

  (3) 分批装运和转运

  ① 分批装运(Partial Shipment)。分批装运指一个合同项下的货物分若干次装运。因 货物数量较大,以及受运输、市场、资金等条件限制,均可以规定分批装运条款。《跟单 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运输单据表面上已注明是使用同一运输工具装运并经同一航程运 输,即使运输单据上注明的装运日期不同和/或装运港、接受监管地或发运地点不同,只 要运输单据注明是同一目的地,将不视为分批装运;如果信用证规定在指定的期限内分期 付款或分期装运,任何一期未按信用证所规定期限支付或装运时,信用证对该期及以后各 期均告失效。因此,卖方应当严格遵守此类条款。

  ② 转运(Transhipment)。转运指货物从装运地到目的地的运输过程中,从一个运输 工具卸下,再装上同一运输方式的另一个运输工具,或者在不同运输方式下,从一种运输 方式的运输工具卸下,再装上另一种运输方式的运输工具的行为。

  买卖双方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是否接受分批装运和转运。

  (4) 装运通知

  装运通知(Shipping Advice)是为了明确买卖双方的责任,促使双方相互配合,共同 做好船货衔接工作。例如在FOB交易条件下,买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将船名、船期 等信息通知卖方,卖方装船后应及时通知买方以便办理保险。

  (5) 滞期和速遣

  在承租船运输条件下,合同通常规定滞期、速遣条款。如果租船人未能在合同规定的 装卸时限内完成装卸作业,给船方造成经济损失,应当向船方支付一定的罚金,称为滞期 费(Demurrage);反之,如果租船人提前完成了装卸,为船方节约了船期,船方应给予租船人一定金额的奖励,称为速遣费(Dispatch Money)。速遣费通常为滞期费的一半。

  6.3.5保险条款

  保险条款主要包括保险投保人、保险公司、保险险别、保险费率和保险金额的约定等 事项。

  ① 保险投保人的约定。每笔交易的货运保险的投保人取决于买卖双方约定的交货条件 和所使用的贸易术语。由于每笔交易的交货条件和所使用的贸易术语不同,对投保人的规 定也相应有别。

  ② 保险险别的约定。按CIF或CIP条件成交时,运输途中的风险本应由买方承担, 但一般保险费则约定由卖方负担,即货价中包括保险费。买卖双方约定的险别通常为平安 险、水渍险、一切险三种基本险别中的一种。但有时也可根据货物特性和实际情况加保一 种或若干种附加险。如约定采用英国伦敦保险协会货物保险条款,也应根据货物特性和实 际需要约定该条款的具体险别。在双方未约定险别的情况下,按惯例,卖方可按最低的险 别予以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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