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招标师《招标采购合同管理》辅导资料 2.4.4招标釆购合同转让的限制
(1)招标采购合同权利转让
鉴于其合同履行之债的标的没有发生实质变化,一般也并未对债务人的权利义务造成实质影响,故《合同法》第80条规定,合同权利的转让仅需要通知债务人。但并非所有
的合同权利都可以转让,不能转让的情形在前文已有阐述。《招标投标法》及相关的法律规定并未对招标采购合同的权利转让作出特别限制。
(2)招标采购合同义务的转让
招标采购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过程中,中标人不得转让全部合同义务。《招标投标法》第48条第1款规定:“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根据该条规定,中标人不得将招标采购合同的全部义务转让他人,如果允许中标人在中标后全部转让合同义务,则会导致未参与竞标的主体成了真正的中标人,如此则损害了招标的公平性;其次,招标人通过招标方式选择中标人,一定程度上是因为信赖中标人的技术实力、管理能力、信誉等,如果中标人转让了全部合同义务,合同义务将由招标人可能不了解的主体履行,如此将损害招标人的信赖利益。
(3)招标采购合同的概括转让
招标采购合同的概括转让既要满足合同权利转让的条件,又要满足义务转让的条件。对于中标人而言,法律规定中标人不得转让中标项目,即原则上中标人不能将招标采购合同概况转让。对于招标人概括转让合同权利义务,目前的法律法规没有作出禁止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