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的概念
要约又称发盘、出价或报价等,《合同法》第1 4 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
发出要约的一方称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一方则称为受要约人。
要约的有效要件
要约通常都具有特定的形式和内容。一项要约要发生法律效力,则必须具有特定的有效要件,不具备这些条件,要约在法律上不能成立。根据《合同法》第1 4 条等的规定,要约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①要约是由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要约是要约人向受要约人所作出的含有合同条件的意思表示,旨在得到受要约人的承诺以成立合同,只有要约人是特定的,受要约人才能针对性地作出承诺。因此,要约人必须是特定的。另外,要约人还应具有缔约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合同法》第9 条规定:“ 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因此,要约人应当具有缔约能力。
②要约是以缔结合同为目的的意思表示。只有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并真实且充分地向对方表达了该目的的意思表示,才是要约。
③要约是向受要约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要约指向的受要约人可以是特定的人,也可以是不特定的人。根据要约的相对人是否特定,要约可以分为特定要约和公众要约。
④要约必须表明一经承诺即受此意思表示的拘束。很多类似订约建议的表达实际上并不表示如果对方接受就成立了一个合同,如“我打算五万元把空调设备卖掉” ,尽管是特定当事人对特定当事人的陈述,也不构成一个要约。能否构成一个要约要看这种意思表示是否表达了与受要约人订立合同的真实意愿。这要从要约所用的文字或言辞、当时的特定情形、要约的对象等多个方面加以综合考虑。所请“表明”并非必须要有明确的词语进行说明,而是整个要约的内容表明了这一点。
⑤要约的内容必须具备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件。这要求要约的内容必须确定且完整。所请“确定” 是要求要约必须明确清楚,不能模棱两可、产生歧义。所谓“完整” 是要求其内容必须满足构成一个合同所必备的条件,但也不必事无巨细、面面俱到。要约的效力在于一经受要约人承诺,合同即可成立。因此,如果一个订约的建议含混不清、内容不具备一个合同最根本的要素,就不能构成一个要约。一项要约的内容可以很详细,也可以较为简明,一般法律对此并无强制性要求,只要其内容具备使合同成立的基本条件,就可以作为一项要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