勘察设计合同重点条款
4.1.3.1勘察合同重点条款
(1)工程概况和勘察任务基本要求
在勘察合同中,通常首先要对所委托勘察的工程基本情况和勘察任务进行说明,主要内容如下: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工程立项批准文件号、日期
4)工程勘察任务委托文号、日期
5)工程规模、特征
6)工程勘察任务与技术要求
7)承接方式
8)预计的勘察工作量
(2)发包人应提供的资料和勘察人应提交的勘察成果
1)发包人应提供的有关资料文件
发包人应及时向勘察人提供相关的文件资料,并对其准确性、可靠性负责。在合同中通常要具体说明资料的名称、份数、内容要求及提供的时间。
应由发包人提供的文件资料包括:
①本工程批准文件(复印件),以及用地(附红线范围)、施工、勘察许可等批件(复印件);
②工程勘察任务委托书、技术要求和工作范围的地形图、建筑总平面布置图;
③勘察工作范围已有的技术资料及工程所需的坐标与标高资料;
④提供勘察工作范围地下已有埋藏的资料(如电力、电讯电缆、各种管道、人防设施、洞室等)及具体位置分布图。
2)勘察人应提交的勘察成果报告
勘察人应按时向发包人提交勘察成果资料并对其质量负责。在合同中要注明勘察成果资料的名称、需要的份数、对内容的详细要求及应提交的时间。
(3)工期、收费标准及付费方式
1)约定工期
勘察合同中一般以具体日期的形式,明确约定勘察开工以及开工到提交勘察成果资料的时间。
2)收费标准
由发包人、勘察人通过协商约定收费额。
3)付费方式
①在合同生效后3天内,发包人应向勘察人支付勘察费的20%作为定金。在合同履行后,定金可抵作勘察费。
②对于后续勘察费的支付,《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示范文本(一)》则约定,在勘察工作外业结束后,按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比例(以预算勘察费用为基数)支付勘察费,而在提交勘察成果资料后10天内,发包人应一次付清剩余的全部勘察费。
③对于后续勘察费的支付,《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示范文本(二)》则约定可按具体的时间或实际工程进度,以合同规定的比例(以合同总额为基数)分多次支付工程进度款。
④因发包人对工程内容与技术要求提出变更时,除延误的工期需要顺延外,因变更导致勘察人的经济支出和损失应由发包人承担,并在合同中约定变更后的工程勘察费用的调整方法或标准。
(4)双方的合同责任
1)发包人的责任
①发包人委托任务时,必须以书面形式向勘察人明确勘察任务及技术要求,并按合同的规定向勘察人提供有关资料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性负责。
发包人提供上述资料、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内,勘察人合同规定交付报告、成果、文件的时间顺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上时,勘察人有权重新确定交付报告、成果、文件的时间。
②发包人应及时为勘察人提供并解决勘察现场的工作条件和出现的问题,并承担其费用。
③若勘察现场需要看守,特别是在有毒、有害等危险现场作业时,发包人应派人负责安全保卫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危险作业的现场人员进行保健防护,并承担费用。
④工程勘察前,若发包人负责提供材料的,应根据勘察人提出的工程用料计划,按时提供各种材料及其产品合格证明,承担费用并运到现场,派人与勘察人的人员一起验收。
⑤勘察过程中的任何变更,经办理正式变更手续后,发包人应按实际发生的工作量支付勘察费。
⑥为勘察人的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生产,生活条件,并承担费用;如不能提供时,应一次性付给勘察人临时设施费,并在合同中约定临时设施费用的多少及支付时间。
⑦发包人若要求在合同规定时间内提前完工(或提交勘察成果资料)时,发包人应按提前的天数以及并在合同中约定每天加班费的数额向勘察人支付加班费。
⑧发包人应保护勘察人的投标书、勘察方案、报告书、文件、资料图纸、数据、特殊工艺(方法)、专利技术和合理化建议,未经勘察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复制、不得泄露、不得擅自修改、传送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
2)勘察人的责任
①在工程勘察前,勘察人提出勘察纲要或勘察组织设计,并派人与发包人的人员一起验收发包人提供的材料。
②勘察人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和发包人的任务委托书及技术要求进行工程勘察,按合同规定的内容、时间、数量向发包人交付报告、成果、文件,并对其质量负责。
③勘察人提供的勘察成果资料出现遗漏、错误或其他质量不合格问题,勘察人应无偿给予补充完善使其达到质量合格;若勘察人无力补充完善,需另委托其他单位时,勘察人应承担全部勘察费用。
④勘察过程中,勘察人根据工程的岩土工程条件(或工作现场地形地貌、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及技术规范要求,向发包人提出增减工作量或修改勘察工作的意见,并办理正式变更手续。
⑤现场工作的勘察人的人员应遵守国家及当地有关部门对工作现场的有关管理规定及发包人的安全保卫及其他有关的规章制度,做好工作现场保卫和环卫工作,并按发包人提出的保护要求(措施),保护好工作现场周围的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和地下管线管道)、文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