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特点
(1)合同适用规则的特殊性
①国内法。
②国际公约。
③国际贸易惯例。
(2)合同主体的特殊性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主体具有国际性,订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当事人的营业地是否在不同的国家,而非合同当事人的国籍。
(3)合同标的物特点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是货物,即有形动产。股票、债券、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其他财产,以及不动产和提供劳务的交易都不属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标的物。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在界定货物买卖的范围时,采用了排除法,以下种类的货物买卖鉴于交易性质、交易方法及标的物的特殊性,不在该公约适用范围之内:
①购买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的销售;
②经由拍卖的销售;
③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销售;
④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
⑤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
⑥电力的销售。
(4)合同内容的特殊性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当事人权利、义务、风险责任的综合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