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2招标采购合同法律规范
招标采购合同在法律适用上具有多重性,按照与招标活动的相关性,以下分两个方面介绍招标采购合同所适用的法律规范:
(1) 合同法法律规范
1) 《合同法》
招标采购合同尽管与其他类型的合同相比有一定特殊性,但仍应适用《合同法》。《合同法》中关于合同效力的认定、合同履行的原则、合同变更与转让制度、违约责任承担等规定都同样适用于招标采购合同。
2) 《合同法》相关司法解释
《合同法》的司法解释是对《合同法》内容的说明和细化,是重要的裁判依据,对于合同当事人而言亦是重要的行为规范,《合同法》的司法解释主要包括:
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一》”)。该司法解释重点明确了法律适用范围、诉讼时效、合同效力、代位权、撤销权、合同转让中的第三人、请求权竞合七个方面的问题。
② 《最髙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二》”)。该司法解释重点明确了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违约责任等相关问题。
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服务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的通知》。该司法解释重点明确了情势变更制度。
以上列举的法律及司法解释,是适用于招标采购合同的最主要的合同法相关法律规范。除《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之外,《民法通则》作为调整民事法律规范的基本法律,亦适用于调整合同法律关系。此外,招标采购合同还受到其他相关部门法的约束。例如,按照《合同法》第52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而《建筑法》规定主体工程不得分包。如果承包人将主体工程分包,分包合同将因违反了《建筑法》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2) 招标投标法律规范
招标采购合同所适用的招标投标法律规范较多,按照效力层级从高到低的顺序,介绍如下:
1)法律
①《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由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9年8月30日审议通过,并于2000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法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一部非常重要的法律,是招标投标领域的基本法律。《招标投标法》共六章,68条。第一章总则,主要规定了《招标投标法》的立法宗旨、适用范围、必须招标的范围、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以及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第二章招标,具体规定了招标人的定义、招标项目的条件、招标方式、招标代理机构的地位、成立条件和资格认定、招标公告和投标邀请书的发布、对潜在投标人的资格审查、招标文件的编制、澄清或修改等内容;第三章投标,具体规定了参加投标的基本条件和要求、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应当遵循的原则和要求、联合体投标、以及投标文件的递交、修改和撤回程序等内容;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具体规定了开标、评标和中标环节的行为规则和时限要求等内容;第五章法律责任,规定了违反招标投标基本程序的行为规则和时限要求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规定了《招标投标法》的例外适用情形以及生效日期。
②《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由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2年6月29日审议通过,并于200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政府采购法》的实施使我国政府采购工作步入法制化轨道,对推动政府采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政府采购法》共九章,88条。第一章总则,规定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政府采购原则、政府采购工程招标投标适用的法律、政府采购组织形式、政府采购政策性规定、政府采购信息管理,以及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等;第二章政府采购当事人,规定了政府采购当事人的范围和含义、集中采购机构的设立和要求、供应商资格条件、供应商组成联合体等;第三章政府采购方式,规定了政府采购采用的方式、适用情形和有关要求等;第四章政府采购程序,规定了政府采购预算编制、五种采购方式的程序和要求、履约验收和采购文件保存等;第五章政府采购合同,规定了政府采购合同适用的法律、合同形式、合同必备条款、合同订立、合同备案、分包履行、补充合同、合同变更、合同中止或者终止等;第六章质疑与投诉,规定了供应商就有关政府采购事项进行询问、质疑、投诉的方式、途径和时限,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以及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答复、处理的方式和时限,供应商申请行政复议和诉讼的权利等;第七章监督检查,规定了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和要求、集中采购机构及人员的要求和考核、审计监察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等的监督职责等;第八章法律责任,规定了各当事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规定了《政府采购法》的例外适用情形以及生效日期等。
2)行政法规
①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是调整招标采购合同的重要行政法规。该条例于2011年11月30日由国务院第183次常务会议通过,并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共七章,85条,对《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了明确和细化,是规范招标投标活动十分重要的法规。
②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同样也是调整招标采购合同的重要行政法规,适用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采购项目。该条例于2014年12月31日由国务院第75次常务会议通过,并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分总则、政府采购当事人、政府采购方式、政府采购程序、政府采购合同、质疑与投诉、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九章共79条。
③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3号)由国务院批准,经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颁布实施,该规定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3)部门规章
与招标采购活动相关的部门规章内容较多,主要包括:
①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第30号令)。该办法由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联合原建设部、原铁道部、原交通部、原信息产业部、水利部、原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共七部委于2003年制定,并于2013年5月1日由《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九部委第23号令)作出了修改,是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领域最重要的部门规章,适用于我国境内各类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该部规章不仅细化了施工招标投标程序和有关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而且还对施工招标项目应具备的招标条件、邀请招标的特殊情形、资格审查、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招标代理机构所承担的任务、联合体投标、评标、否决投标以及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等内容,作出了较为全面和具体的规定。
②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第27号令)。该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原建设部、原铁道部、原交通部、原信息产业部、水利部、原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七部委于2005年制定,并于2013年5月1 0由《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九部委第23号令)作出了修改,是货物招标领域最重要的部门规章,适用于我国境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活动,具体规定了货物招标投标基本程序、总承包招标中的货物招标、货物招标条件、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投标人资格限制以及两阶段招标等内容。
③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第2号令)。该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原建设部、原铁道部、原交通部、原信息产业部、水利部、原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原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八部委联合制定,于2003年8月1日起施行,并于2013 年5月1日由《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九部委第23号令)作出了修改。该办法是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重要的部门规章。
④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第12号令)。该暂行规定由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经济贸易委员会、原建设部、原铁道部、原交通部、原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于2001年共同制定,并于2013年5月1日由《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九部委第23号令)作出了修改。该暂行规定就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具体评标程序、相关罚则等方面对评标活动作出了规定。
⑤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该管理办法由财政部于2004年制定,适用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活动,明确了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作为政府采购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部门,具体规定了货物服务采购招标方式、供应商限制、回避制度以及政府采购应当支持民族工业和中小企业等基本原则,以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的基本程序、电子招标文件、联合体投标、评标委员会义务以及有关法律责任等内容,并细化了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分法等三种评标方法的具体内容与做法。
⑥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该管理办法由财政部于2013年制定发布,对政府采购行为作出了进一步规范,在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原则和范
围内,对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等非招标采购方式进行了全面、系统的规范,以加强对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其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规定了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批准程序,谈判小组、询小组的组成、职责和义务,保证金的交纳与退还,选择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的方式,成交结果公告等内容。二是对三种非招标采购方式的流程进行了全面规范,比如对各采购方式的适用情形、具体程序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三是在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法律责任的基础上,补充和明确了政府采购当事人和相关人员在非招标采购方式活动中的法律责任。
⑦《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商务部令第1号)。该办法由商务部于2014年制定,适用于我国境内进行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明确了商务部是对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进行管理的国家行政部门,规定了机电产品必须进行国际招标的范围、评审专家的选择、招标文件的编制、招标投标和评标的程序、评标方法、公示及质疑处理程序、中标以及有关法律责任等内容。此外,商务部还曾于2007年、2008年先后制定了《进一步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有关规定》(商产发[2007] 395号)和《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综合评价法实施规范(试行)》(商产发[2008] 311号),对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的招标文件编制、招标投标程序、评标程序、评审专家管理、评标结果公示、评标结果质疑处理,以及招标机构管理等内容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此外,招标采购相关部门规章还包括:《〈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56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铁路建设项目物资设备管理办法》(铁建设 [2012] 216号)、《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部令第7号)、《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办法》(交公路发[2006] 57号)、《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水利部令第14号)、《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水建管 [2002] 585号)、《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第27号)、《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农计发[2004] 10号)
除上述全国适用的招标投标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法律规范外,各地也制定了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等。招标人在相关区域组织招标时,亦应遵守该类地方性规定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