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6 违约责任
2.6.1违约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违约责任是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的简称,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111条、《合同法》第107条对违约责任均做了概括性规定。违约责任具有以下特征:①违约责任的产生以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为条件;②违约责任具有相对性;③违约责任主要具有补偿性;⑧违约责任可以由当事人约定。
2.6.2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
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可分为一般构成要件和特殊构成要件。所谓一般构成要件,是指违约当事人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形式都必须具备的要件。所谓特殊构成要件,是指特定的违约责任形式所要求的责任构成要件。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
(1)违约行为
违约行为是指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合同法》采用了“当事人一方不履
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的表述来阐述违约行为的概念。违约行为从不同角度可做多种分类:
① 根本违约和一般违约。按照违约行为是否完全违背缔约目的,可分为根本违约和一般违约。完全违背缔约目的的,为根本违约;部分违背缔约目的的,为一般违约。
② 合同的不履行和不适当履行。按照合同是否履行与履行状况,违约行为可分为合同的不履行和不适当履行。合同的不履行,指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的不履行包括拒不履行和履行不能,拒不履行指当事人能够履行合同却无正当理由而故意不履行;履行不能指当事人因某种事由致使合同的履行在事实上已经不可能。合同的不适当履行,又称不完全给付,指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条件。不适当履行又分为一般瑕疵履行和加害履行,一般瑕疵履行又包含迟延履行。
③ 一般瑕疵履行和加害履行。按照违约行为是否造成侵权损害,可分为一般瑕疵履行和加害履行。当事人履行合同存在一般瑕疵的,为一般瑕疵履行。一般瑕疵履行有数量不足、质量不符、履行方法不当、履行地点不当、履行迟延等多种表现形式。当事人履行合同除有一般瑕疵外,还造成对方当事人的其他财产、人身损害的,为加害履行。加害履行的特征是违约与侵权行为竞合。例如,债务人给付的机电产品存在漏电缺陷,导致债权人中电死亡,即为加害履行。加害履行也是一种瑕疵履行,故将与其对应的其他瑕疵履行称为一般瑕疵履行。
④ 债务人履行迟延和债权人受领迟延。按照迟延履行的主体,可分为债务人履行迟延和债权人受领迟延。债务人超逾履行期履行的,为债务人履行迟延。债权人超逾履行期受领的,为债权人受领迟延。
(2)不存在法定或约定的免责事由
免责事由也称免责条件,是指当事人对其违约行为免于承担违约责任的事由。《合同法》中的免责事由可分为两大类,即法定免责事由和约定免责事由。法定免责事由是搐由法律直接规定、不需要当事人约定即可援用的免责事由,主要指不可抗力;约定免责事由是指当事人约定的免责条款。
① 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指当事人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客观情况。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违约方一般不用承担责任,但法律规定因不可抗力造成的违约也要承担责任的除外。鉴于不可抗力是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因此为避免滥用,不可抗力的认定标准较为严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