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3 日内提出。
(2)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3)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4)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5)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1~2人代理。
(6)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
(7)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8)听证应当制作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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