勘察设计合同的定义和特点
《合同法》第269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4.1.1.1工程勘察设计的主要内容
我国目前的基本建设程序主要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相关审批或核准、工程勘察与设计、工程施工、竣工验收和交付等阶段。
(1)工程勘察的主要内容
建设工程勘察是根据建设工程本身的特点,在查明建设工程场地范围内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的基础上,对地形、地质和水文等要素作出分析、评价和建议,并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的活动。
(2)工程设计的主要内容
建设工程设计是在进行可行性研究并经过初步技术经济论证后,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总体需求及地质勘查报告,对工程的外形和内在实体进行筹划、研究、构思、设计和描绘,形成设计说明书和图纸等相关文件。
建设工程设计分为房屋建设工程设计和专业建设工程设计。
4.1.1.2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定义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是指发包人与勘察设计人之间为完成特定的勘察设计任务,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合同。勘察设计合同的发包人一般是项目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单位;勘察设计人是持有国家认可的勘察设计证书的勘察和设计单位。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管理办法》第5条规定:“签订勘察设计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参照文本的条款,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对文本条款以外的其他事项,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也应采用书面形式。对可能发生的问题,要约定解决办法和处理原则。双方协商同意的合同修改文件、补充协议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4.1.1.3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签订和管理的法律基础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及其管理的法律基础主要是国家或地方颁发的法律、法规,国家层面的主要法规有《合同法》、《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另外,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的法规也制定了当地相关的条例、规定和办法等。
4.1.1.4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特点
(1)需符合法定质量标准
勘察设计人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和发包人的勘察设计任务书及其要求进行工程勘察与设计工作。发包人不得提出或指使勘察设计单位不按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设计程序进行勘察设计。
此外工程设计工作具有专属性,工程设计修改必须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完成,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
(2)交付成果多样化
与工程施工合同不同,勘察设计人通过自己的勘察设计行为,需要提交多样化的交付成果,一般包括结构计算书、图纸、实物模型、概预算文件、计算机软件和专利技术等智力性成果。
(3)分阶段支付报酬
勘察设计费计算方式可以采用中标价加签证、预算包干或实际完成工作量结算等。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勘察设计工作往往分阶段进行,分阶段交付勘察设计成果,勘察设计费也是按阶段支付。
(5)知识产权保护
在工程设计合同中,发包人按照合同支付设计人酬金,作为交换,设计人将设计成果交给发包人,因此,发包人一般拥有设计成果的财产权,除了明示条款有相反约定外,设计人一般拥有发包人项目设计成果的著作权,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设计成果的著作权的归属。
发包人对勘察设计人交付的勘察设计资料不得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项目之外。勘察设计人也应保护发包人提供的资料和文件,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披露。
(6)发包人需履行协助义务
勘察设计人完成相关工作时,往往需要发包人提供工作条件,包括相关资料、文件和必要的生产、生活及交通条件等,发包人需要对所提供资料或文件的正确性和完整性负责。若发包人未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相关协助义务,造成设计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设计的,发包人应承担相应费用。
勘察设计合同文本
(1)国内勘察设计合同文本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房屋建筑工程)》、《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专业建设工程)》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三部分组成。
1)合同协议书
合同协议书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包括:工程概况(工程名称、地点、规划占地面积、总建筑面积、建筑高度、建筑功能、投资估算),工程设计范围、阶段与服务内容,工程设计周期,合同价格形式与签约合同价,发包人代表与设计人项目负责人,合同文件构成,双方承诺,签订地点,补充协议,合同生效,合同份数等。
2)通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是合同当事人根据《建筑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设计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通用合同条款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工程设计管理的特殊需要。
3)专用合同条款
专用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款。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建设工程的特点及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相应的专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