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行为整改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巴中经济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筑企业、相关人员:
按照《关于开展巴中市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巴住建建发〔2019〕14号)要求,现就做好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整改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目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已向各建筑企业开通“挂证”查询服务,企业可自行登录“四川政务服务网(www.sczwfw.gov.cn)-法人用户登录”查询本企业涉嫌“挂证”人员名单,并及时整改。
二、凡因建造师个人或注册单位一方不配合导致无法办理注销业务的,建造师本人或注册单位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提交直接注销申请。其中,一级建造师个人单方及二级建造师注册单位单方申请注销的,应到四川省建设岗位培训与执业资格注册中心(成都市致民路21号四川建设人才大楼4楼)在受理时间内(周一至周四上午9:00-12:00,下午1:00-5:00,周五上午9:00-12:00,节假日除外)进行现场申报;二级建造师个人单方申请的,应通过二级建造师系统申报。
(一)一级建造师个人申请材料如下:
1.解除合同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劳动争议仲裁书及生效证明、民事判决书及送达通知等反应建造师与注册企业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资料;
2.本人办理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代办持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情况说明:承诺本人与注册单位已无劳动关系,本人陈述的信息及提供的一切资料均真实有效,如有虚假,本人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二)二级建造师个人申请材料如下:
解除合同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劳动争议仲裁书及生效证明、民事判决书及送达通知(其中一类)。个人通过“四川政务服务网-二级注册建造师注销手续-跨企业注销”申请并上传上述材料。
(三)一级建造师、二级建造师注册单位申请材料如下:
1.情况说明:承诺该建造师与本单位已无劳动关系,企业陈述的信息及提供的一切资料均真实有效,如有虚假,企业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2.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
3.解除合同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劳动争议仲裁书及生效证明、民事判决书及送达通知(其中一类)。
4.企业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除建造师外,其他职业资格(如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等)“挂证”的应到四川省建设岗位培训与执业资格注册中心进行注销办理。
四、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补充通知》(建办市函[2019]92号),企业查询出涉嫌“挂证”人员属于以下6类情形的,可不认定为“挂证”:
1.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正式退休和依法提前退休的;
2.因事业单位改制等原因保留事业单位身份,实际工作单位为所在事业单位下属企业,社会保险由该事业单位缴纳的;
3.属于大专院校所属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单位聘请的本校在职教师或科研人员,社会保险由所在院校缴纳的;
4.属于军队自主择业人员的;
5.因企业改制、征地拆迁等买断社会保险的;
6.有法律法规、国家政策依据的其他情形。
以下两种情形,不认定为“挂证”行为:
1.注册在总公司,但人在分公司,社保也在分公司;
2.之前在多个单位有社保,经整改后,目前只保留实际工作单位缴纳社保,且实际工作单位与注册单位一致。
五、注册单位查询出的“挂证”人员如遇上述可不认定为“挂证”情形之一的,建造师个人或注册单位应到注册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现场申请网上“标记”。建造师个人需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注册单位需提供单位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和位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等两种申请材料。
六、注册单位查询出的“挂证”人员,经注册单位和个人自愿建立劳动关系,但遇到申请注册异常的,应向注册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书面原因说明,现场申请网上“标记”。
七、个人或企业如对查询系统反应的信息有异议的,可向注册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书面反馈。
八、涉嫌“挂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在4月30日前整改完成,
自5月1日起,各地主管部门要全面排查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单位和个人,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特此通知。
巴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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