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与工程项目有关的税收及保险规定
一、与工程项目有关的税收规定
(一)营业税
1. 纳税人
2. 纳税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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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三个方面:
(1)提供应税劳务。主要包括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和服务业等7项。
(2)转让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具体包括转让土地使用权、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和商誉等。
(3)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具体包括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视同销售不动产;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在转让该项股权时,也视同销售不动产。
3. 计税依据和税率
(1)计税依据。我国营业税计税依据为计税营业额。营业税属于价内税,建筑业和销售不动产营业税计税依据的具体规定如下:
1)总承包企业将工程分包时,以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单位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2)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的,无论是“包工包料”还是“包工不包料”,营业额均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格;从事安装工程作业的,凡安装的设备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的,营业额包括设备价款营业额;
3)自建自用的房屋不纳营业税;自建房屋对外销售(不包括个人自建自用住房销售)的,其自建行为应按建筑业缴纳营业税,再按销售不动产缴纳营业税;
4)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抵债所得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2)税率。营业税实行差别比例税率,对同一行业实行同一税率,对不同行业实行不同税率。营业税税目税率见表3.4.1。
表3.4.1 营业税税目税率表
税目 |
税率 |
交通运输业 |
3% |
建筑业 |
3% |
金融保险业 |
3% |
邮电通信业 |
3% |
文化体育业 |
5% |
娱乐业 |
5%~20% |
服务业 |
5% |
转让无形资产 |
5% |
销售不动产 |
5% |
4. 应纳税额计算
营业税应纳税额一般根据计税营业额和适用税率计算,基本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计税营业额×适用税率
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目应税行为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营业额的从高使用税率。纳税人兼营应税劳务与货物或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与货物或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其应税劳务与货物或非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基本建设单位和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附设的工厂、车间生产的水泥预制构件、其他构件或建筑材料,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的建筑工程的,应在移送使用时征收增值税。但对其在建筑现场制造的预制构件,凡直接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建筑工程的,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5. 纳税地点
6.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
例题:
1.某施工总承包企业承包的一项工程施工任务,总价款为1500万。依据总承包合同,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其中的智能系统安装工程和防水工程分包给专业施工单位,分包合同价款分别为80万和50万。该施工总承包企业就该工程应缴纳营业税( )万元。
A.41.1
B.42.6
C.43.5
D.45.0
【答案】A
【解题思路】应纳税额=计税营业额×适用税率=(1500-80-50)×3%=41.1万元。
2. 营业税的计税依据为营业额,下列关于建筑和销售不动产计税营业额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A.总承包企业将工程分包的,应以全部承包额为计税营业额
B.从事包工不包料装饰工程作业的,工程所用原材料的价款应计入计税营业额
C.从事安装工程作业的,设备价款均应计入计税营业额
D.施工企业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的,应以其转让价格为计税营业额
【答案】B
【解题思路】建筑业和销售不动产营业税计税依据的具体规定如下:⑴总承包企业将工程分包时,以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单位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⑵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的,无论是“包工包料”还是“包工不包料”,营业额均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格;从事安装工程作业的,凡安装的设备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的,营业额包括设备价款营业额;⑶自建自用的房屋不纳营业税;自建房屋对外销售(不包括个人自建自用住房销售)的,其自建行为应按建筑业缴纳营业税,再按销售不动产缴纳营业税;⑷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抵债所得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装业务的企业附设的工厂、车间生产的水泥预制构件、其他构件或建筑材料,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的建筑工程的,应在移送使用时征收增值税。
(二)所得税
1. 纳税人和纳税对象
2. 计税依据和税率
(1)计税依据。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为应纳税所得额。即: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1)收入总额。是指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2)不征税收入。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①财政拨款;②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③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3)免税收入。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①国债利息收入;②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③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④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4)各项扣除。企业实际发生的①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同时,②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5)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根据利润的分配顺序,企业发生的年度亏损,在连续5年内可以用税前利润弥补进行弥补。
6)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的支出:①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②企业所得税税款;③税收滞纳金;④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⑤允许扣除范围以外的捐赠支出;⑥赞助支出;⑦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⑧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2)税率。企业所得税实行25%的比例税率。对于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应税所得额,适用税率为20%。
①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②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③此外,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例题:
1. 企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项目中,允许从收入中扣除的是( )。
A.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 B.向银行支付的短期借款利息
C.非公益性赞助支出 D.税收滞纳金
【答案】B
【解题思路】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 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可列为免税收入的是( )
A.接受捐赠收入 B.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C.提供劳务收入 D. 国债利息收入
【答案】D
【解析】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三)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教育费附加
1. 城市维护建设税
计税依据和税率。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纳税人因违反“三税”有关规定而回收的滞纳金和罚款,不作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但纳税人在被查补“三税”和被处以罚款时,应同时对其城市维护建设税进行补税、征收滞纳金和罚款。
城市维护建设税实行差别比例税率。按照纳税人所在地区的不同,设置了三档比例税率,即:①纳税人所在地区为市区的,税率为7%;②纳税人所在地区为县城、镇的,税率为5%;③纳税人所在地区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2. 教育费附加
计税依据和税率。教育费附加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税额之和作为计税依据。现行教育费附加征收比率为3%
(4)地方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为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税额的2%。
例题
教育费附加的计税依据是实际缴纳的()税额之和
A.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
B.消费税,营业税,所得税
C.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
D.消费税,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
【答案】A
【解题思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三税指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
(四)房产税
1. 纳税人
2. 纳税对象
3. 计税依据和税率
(1)从价计征。计税依据是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的扣除比例后的余值,税率为1.2%。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纳税人对原有房屋进行改建、扩建的,要相应增加房屋的原值。
需要注意的特殊问题:
1)以房产联营投资的,房产税计税依据应区别对待:
①以房产联营投资,共担经营风险的,按房产余值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
②以房产联营投资,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收入的,实际是以联营名义取得房产租金,因此,应由出租方按租金收入计征房产税。
2)融资租赁房屋的,以房产余值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租赁期内该税的纳税人,由当地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3)新建房屋空调设备价值计入房产原值的,应并入房产税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
(2)从租计征。计税依据为房产租金收入,税率为12%,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暂按4%税率征收房产税。
4. 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按表3.4.2的规定计算。
表3.4.2 房产税应纳税额计算表
计税方法 |
计税依据 |
税率 |
税额计算公式 |
从价计征 |
房产计税余值 |
1.2% |
全年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1.2% |
从租计征 |
房屋租金 |
12%(个人为4%) |
全年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2%(个人为4%) |
例题:
1. 下列关于房产税计税依据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融资租赁房屋的,以房产余值为计税依据
B.融资租赁房屋的,以房产原值为计税依据
C.以房产联营投资、共担经营风险的,以房产原值为计税依据
D.以房产联营投资、不承担经营风险的,以房产余值为计税依据
【答案】A
【思路】关于房产税计税依据和税率:
(1)从价计征。计税依据是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的扣除比例后的余值,税率为1.2%;
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纳税人对原有房屋进行改建、扩建的,要相应增加房屋的原值。
需要注意的特殊问题:
第一,以房产联营投资的,房产税计税依据应区别对待:
①以房产联营投资,共担经营风险的,按房产余值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
②以房产联营投资,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收入的,实际是以联营名义取得房产租金,因此,应由出租方按租金收入计征房产税。
第二,融资租赁房屋的,以房产余值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租赁期内该税的纳税人,由当地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三,新建房屋空调设备价值计入房产原值的,应并入房产税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
(2)从租计征。计税依据为房产租金收入,税率为12%,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暂按4%税率征收房产税。
(五)城镇土地使用税
1. 纳税人
2. 纳税对象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对象包括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内的国有和集体所有土地。但不包括农村土地。
3. 计税依据和税率
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
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定额税率。按大、中、小城市和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分别规定每平方米土地使用税年应纳税额。具体标准为:①大城市1.5元至30元;②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③小城市0.9元至18元;④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0.6元至12元。
4. 应纳税额
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纳税额可通过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乘以该土地所在地段的适用税额求得。计算公式为:
全年应纳税额=实际占用应税土地面积(㎡)×适用税额
(六)土地增值税
1. 纳税人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是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内外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中外籍个人等。
2. 纳税对象
3. 计税依据和税率
(1)计税依据。土地增值税以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税法规定的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计税依据。
所谓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是指纳税人转让房地产从受让方收取的,没有任何扣除的全部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税法准予纳税人从转让收入中扣除的项目包括下列几项:
1)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
①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以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是实际支付的地价款;其他方式取得的,为支付的土地出让金;
②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登记、过户手续费。
2)房地产开发成本。包括土地的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
3)房地产开发费用。包括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这三项费用不能据实扣除,应按下列标准扣除:
①纳税人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并能提供金融机构的贷款证明的:
房地产开发费用扣除总额=利息+(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房地产开发成本)×5%以内
②纳税人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贷款证明的:
房地产开发费用扣除总额=(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房地产开发成本)×10%以内
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非房地产开发企业扣除: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印花税;房地产开发企业因印花税已列入管理费用中,故不允许在此扣除。
5)其他扣除项目。对于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加计20%的扣除:
加计扣除费用=(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20%
6)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指转让已使用的房屋及建筑物时,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后的价格。
转让旧房的扣除额=评估价+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
+按国家规定交纳的费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
(2)税率。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具体税率见表3.4.3。
表3.4.3 土地增值税税率表
增值额占扣除项目金额比例 |
税率 |
速算扣除系数 |
50%以下(含50%) |
30% |
0 |
超过50%~100%(含100%) |
40% |
5% |
超过100%~200%(含200%) |
50% |
15% |
200%以上 |
60% |
35% |
4. 应纳税额
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每级距的土地增值额×适用税率)
或: 应纳税额=增值额×适用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
土地增值额=转让收入-扣除项目金额
例题:
1.某企业转让房地产,收入总额为1000万元,扣除项目金额为400万元,则应缴纳土地增值税( )万元。
A .180 B.200 C .240 D.300
【答案】C
【解题思路】扣除项目金额的50%、100%、200%分别为200,400,800,增值额为600万元,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为200×30%+200×40%+200×50%=240。
2.下列关于土地增值税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A.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出让方应交土地增值税
B.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转让方应交土地增值税
C.房屋买卖,双方不交土地增值税
D.单位之间交换房地产,双方不交土地增值税
【答案】B
【解题思路】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方不交土地增值税)。⑵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转让方还应交土地增值税)。⑶房屋买卖(转让方符合条件的还需交土地增值税)。⑷房屋交换(单位之间进行房地产交换还应交土地增值税)。
(七)契税
1. 纳税人
2. 纳税对象
3. 计税依据和税率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以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
(2)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3)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以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差额为计税依据;
(4)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由房地产转让者补交契税,计税依据为补交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者土地收益;
(5)房屋附属设施征收契税的依据:
1)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房屋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应按合同规定的总价款计征契税;
2)承受的房屋附属设施权属如为单独计价的,按照当地确定的适用税率征收契税;如与房屋统一计价的,适用与房屋相同的契税税率。
契税实行3%~5%的幅度税率。
4. 应纳税额
契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契税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例题:
1. 下列关于契税计税依据说法中,正确的是( )。
A.房屋增与,以房屋评估价为计税依据
B.房屋交换,以房屋的原值之和为计税依据
C.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以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
D.划拨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以土地评估价为计税依据
【答案】C
【解题思路】契税的计税依据是不动产的价格。依不动产的转移方式、定价方法不同,契税计税依据有以下几种情况: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以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⑵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⑶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以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差额为计税依据;⑷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由房地产转让者补交契税,计税依据为补交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者土地收益。
(八)进口关税
1. 纳税人
进出口关税的纳税人是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及进境物品的所有人。
2. 计税依据和税率
进出口关税的计税依据以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为计税依据。
进口关税设置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普通税率、关税配额税率等税率。对进出口货物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实行暂定税率。
3. 应纳税额
进出口关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关税应纳税额=货物完税价格×适用税率
4. 免税范围
一级建造师二级建造师消防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土建职称公路检测工程师建筑八大员注册建筑师二级造价师监理工程师咨询工程师房地产估价师 城乡规划师结构工程师岩土工程师安全工程师设备监理师环境影响评价土地登记代理公路造价师公路监理师化工工程师暖通工程师给排水工程师计量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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