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建筑法及相关条例(6)
一、建筑法 (一)建筑许可
建筑许可包括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和从业资格两个方面。
1.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2. 从业资格
(1)单位资质
从事建筑活动的施工企业、勘察、设计和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
(2)专业技术人员资格。
(二)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
1. 建筑工程发包
(1)发包方式
(2)禁止行为
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2. 建筑工程承包
(1)承包资质
(2)联合承包(08)
联合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3)工程分包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已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4)禁止行为
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3. 建筑工程造价
(三)建筑工程监理
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
(四)建筑安全生产管理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和群防群治制(10)。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房屋拆除应当由具备保证安全条件的建筑施工单位承担,由建筑施工单位负责人对安全负责。
(五)建筑工程质量管理
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建筑设计单位对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09)。
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
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一)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二)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三)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四)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监理单位不得转让监理业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采用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进行工程监理。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得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五)工程质量保修
1.工程质量保修制度
(1)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2)保修书的内容:质量保修书中应明确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
2.工程最低保修期限
(六)监督管理
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一)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13)
建设单位应向施工单位提供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建设单位不得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申领施工许可证的,在申请时提供安全施工措施资料;办理开工报告的,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10),将安全施工措施报送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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