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总承包合同管理
一、建设工程合同计价模式及其选择
(一)建设工程合同计价模式
计价方式不同,建设工程合同可以划分为总价合同、单价合同和和成本加酬金合同三大类。计价模式3种:总价、单价、成本+酬金
总价合同分为固定总价和可调总价,固定总价3适用条件,可调总价3种调价法:文件证明法,票据价格调整法、公式调整法。
单价合同:适用条件工期长、技术复杂、不可预见因素多。
成本+酬金:适用条件边设计边施工的紧急工程和灾后修复工程。
4种形式:成本+固定酬金、 成本+固定百分比酬金、 成本+浮动酬金 、 目标成本+奖罚合同。风险比较表3-1
选择4因素:复杂程度、设计深度、技术、工期
工程勘察、设计合同一般为总价合同;工程施工合同则根据招标准备情况和建设工程项目的特点不同,可选有其中的任何一种。以下仅以工程施工承包为例,说明总价合同、单价合同和成本加酬金合同的特点。
1、总价合同
总价合同又分为固定总价合同和可调总价合同。
(1)固定总价合同。承包商按投标时业主接受的合同价格一笔包死。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业主没有要求变更原定的承包内容,承包商在完成承包任务后,不论其实际成本如何,均应按合同价获得工程款的支付。
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时,承包商要考虑承担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主要风险,因此,投标报价较高。固定总价合同的适用条件一般为:
1)工程招标时的设计深度以达到施工图设计的深度,合同履行过程中不会出现较大的设计变更,以及承包商依据的报价工程量不会有较大差异;
2)工程规模较小,技术不太复杂的中小型工程或承包工作内容较为简单的工程部位。这样,可以使承包商在报价时能够合理地预见到实施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各种风险;
3)工程合同期较短(一般为一年之内),双方可以不必考虑市场价格浮动可能对承包价格的影响。
(2)可调总价合同。这类合同与固定总价合同基本相同,但合同期较长(一年以上),只是在固定总价合同的基础上,增加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市场价格浮动对承包价格调整的条款。由于合同期较长,承包商不可能在投标报价时合理地预见一年后市场价格的浮动影响,因此,应在合同明确约定合同价款的调整原则、方法和依据。常用的调价方法有:文件证明法、票据价格调整法和公式调价法。
2、单价合同
单价合同是指承包商按工程量报价单内分项工作内容填报单价,以实际完成工程量乘以所报单价确定结算价款的合同。承包商所填报的单价应为计及各种摊销费用后的综合单价,而非直接费单价。
单价合同大多用于工期长、技术复杂、实施过程中发生不可预见因素较多的大型土建工程,以及业主为了缩短工程建设周期,初步设计完成后就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单价合同的工程量清单内所开列的工程量为估计工程量,而非准确工程量。
单价合同较为合理地分担了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风险。因为承包商据以报价的清单工程量为初步设计估算的工程量,如果实际完成工程量与估计工程量有较大差异时,采用单价合同可以避免也住过大的额外支出或者承包商的亏损。此外,承包商在投标阶段不可能合理准确预见的风险可不必计入合同价内,有利于业主取得较为合理的报价。单价合同按照工期的长短,也可以分为固定单价合同和可调单价合同两类,调价方法与总价合同的调价方法相同。
3、成本加酬金合同
成本加酬金合同是将工程项目的实际造价划分为直接成本费和承包商完成工作后应得酬金两部分。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的直接成本费由业主实报实销,另按合同约定的方式付给承包商相应报酬。
成本加酬金合同大多适用于边设计、边施工的紧急工程或者灾后修复工程。由于在签订合同时,业主还不能为承包商提供用于准确报价的详细资料,因此,在合同中只能商定酬金的计算方法。在成本加酬金合同中,业主需承担工程项目实际发生的一切费用,因而也就承担了工程项目的全部风险。而承包商由于无风险,其报酬往往也较低。
按照酬金的计算方式不同,成本加酬金合同的形式有:成本加固定酬金合同、成本加固定百分比酬金合同、成本加浮动酬金合同、目标成本加奖罚合同等。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类型的选择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形式繁多、特点各异,业主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选择不同计价模式的合同:
1、工程项目的复杂程度
规模大且技术复杂的工程项目,承包风险较大,各项费用不易准确估算,因而不宜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最好是有把握的部分采用总价合同,估算不准的部分采用单价合同或成本加酬金合同。有时,在同一工程项目中采用不同的合同形式,是业主和承包商合理分担施工风险因素的有效办法。
2、工程项目的设计深度
施工招标时所依据的工程项目设计深度,经常是选择合同类型的重要因素。招标图纸和工程量清单的详细程度能否使投标人进行合理报价,取决于已完成的设计深度。
3、工程施工技术的先进程度
如果工程施工中有较大部分采用新技术和新工艺,当业主和承包商在这方面过去都没有经验,且在国家颁布的标准、规范、定额中又没有可作为依据的标准时,为了避免投标人盲目地提高承包价款,或由于对施工难度估计不足而导致承包亏损,不宜采用固定价合同,而应选用成本加酬金合同。
4、工程施工工期的紧迫程度
有些紧急工程(如灾后恢复工程等)要求尽快开工且工期较紧时,可能仅有实施方案,还没有施工图纸,因此,承包商不可能报出合理的价格,宜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
对于一个建设工程项目而言,究竟采用何种合同形式不是固定不变的,即使在同一个工程项目中,各个不同的工程部分或不同阶段,也可以采用不同类型的合同。在划分标段、进行合同策划时,应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后再作出决策。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示范文本三组成: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附件。
协议书6+9,通用条款11种,附件2表1书。
造价条款及调整,工程预付款、工程量确认、进度款支付、竣工结算、质量保修金。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件的组成
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9年12月印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以下简称《合同示范文本》),是各类公用建筑、民用住宅、工业厂房、交通设施及线路工程施工和设备安装的合同范本。由《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三部分组成,并附有三个附件。
1、协议书
合同协议书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总纲性法律文件,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合同即成立。标准化的协议书文字量不大,需要结合承包工程特点填写。主要内容包括:工程概况、工程承包范围、合同工期、质量标准、合同价款、合同生效时间,以及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的合同文件组成。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件包括:①施工合同协议书;②中标通知书;③投标书及其附件;④施工合同专用条款;⑤施工合同通用条款;⑥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⑦图纸;⑧工程量清单;⑨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双方有关过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也构成对方有约束力的合同文件,将其视为协议书的组成部分。
2、通用条款
通用条款是在全面总结国内工程实施中的成功经验和失败教训的基础上,参考FIDIC编写的《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相关内容规定,编制的规范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权利义务的标准化合同条款。通用条款的内容包括: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质量与检验;安全施工;合同价款与支付;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变更;竣工验收与结算;违约、索赔和争议;其他。
注意,《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第二十八条规定,凡《合同示范文本》内容与本“价款结算办法”不一致之处,以本“价款结算办法”为准。
3、专用条款
考虑到具体实施的建设工程的内容各不相同,工期、造价也随之变动,承包人、发包人各自的能力、施工现场和外部环境条件也各异,通用条款不能完全适用于各个具体工程。为反映发包工程的具体特点和要求,配之以专用条款对通用条款进行必要的修改或补充,使 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成为当事人双方统一意愿的体现。专用条款只为合同当事人提供合同内容的编制指南,具体内容需要当事人根据发包工程的实际情况进行细化。
4、附件
《合同示范文本》为使用者提供了“承包方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发包方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三个标准化表格形式的附件,如果所发包的工程项目为包工包料,则可以不使用“发包方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有关造价的条款
1、合同的价款及调整
(1)合同价款。合同价款是按有关规定和协议条款约定的各种取费标准计算、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要求完成工程内容时的价款。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工程预算书在协议书内约定。合同价款在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
(2)合同的计价方式。通用条款中规定了三种可选择的计价方式:固定价格合同、可调价格合同和成本加酬金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可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的一种。
1)固定价格合同。是指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价款不再调整的合同。双方须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以及承保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2)可调价格合同。通常用于工期较长的工程。其计价方式与固定价格合同的计价方式基本相同,只是需要增加可调价的条款,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3)成本加酬金合同。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
(3)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在可调价格合同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
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3)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4)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4)合同价款的调整。合同双方应根据合同通用条款及价款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合同价款的调整。
2、工程预付款
工程预付款是发包人为了帮助承包人解决工程施工前期资金紧张的困难而提前给付的一笔款项。工程是否实行预付款,取决于工程性质、承包工程量的大小以及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的规定。
工程实行预付款的,合同双方应根据合同通用条款及价款决算办法的有关规定,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并履行。
3、工程量的确认
对承包人已完成工程量的核实确认,是发包人支付工程款的前提。通用条款规定,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工程师应按照价款结算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对已完成工程量进行核实。
4、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发包人应按照价款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
5、竣工结算
竣工结算报告的递交时限,合同专用条款中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无约定的按价款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6、质量保修金
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与发包人签订质量保修书,作为施工合同的附件。质量保修书的内容包括:质量保修项目内容及范围、质量保修期、质量保修期责任、质量保修金的支付方法。
(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
发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在专用条款内约定以下一种方法解决争议:
第一种解决方式: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种方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发生争议后,在一般情况下,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当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以停止履行合同。
(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
(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三、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管理
1、 总包合同管理(Engineering Procurement Construction)
(1) 订立
(2) 履行
2、 分包合同管理
(1) 专业分包
(2) 劳务分包
EPC(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是最典型和最全面的工程总承包方式,业主仅面对一家承包商,由该承包商负责一个完整工程的设计、施工、设备供应等工作。EPC总承包还可将承包范围内的一些设计、施工或设备供应等工作分包给相应的分包单位去完成,自己负责进行相应的管理工作。
一、EPC承包合同的订立
1、合同的订立过程
(1)招标。业主在工程项目立项后即开始招标。业主通常需要委托工程咨询公司按照项目任务书起草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内容包括:投标人须知、合同条件、“业主要求”和投标书格式文件。
“业主要求”作为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是承包商报价和工程实施的重要依据。“业主要求”主要包括业主对工程项目目标、合同工作范围、设计和其他技术标准、进度计划的说明,以及对承包商的实施方案的具体要求。
(2)投标。承包商根据招标文件提出投标文件。投标文件一般包括:投标书、承包商的项目建议书(通常包括工程总体目标和范围的描述、工程的方案设计和实施计划、项目管理组织计划等)、工程估价文件等。
(3)签订合同。业主确定中标后,通过合同谈判达成一致后便与承包商签订EPC承包合同。
2、合同文件的组成
EPC总承包合同文件包括的内容及执行的优先次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合同专用条件;
(3)合同通用条件;
(4)业主要求;
(5)投标书。是指包含在合同的由承包商提交并被中标函接受的工程报价书及其附件;
(6)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可能还有:①与投标书同时提交,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数据资料,如工程量清单、数据、费率或价格等。②付款计划表或作为付款申请组成部分的报表。③与投标书同时递交的方案设计文件等。
二、EPC合同的履行管理
1、业主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1)选择和任命业主代表。
(2)负责工程勘察。
(3)工程变更。
(4)施工文件的审查。
2、承包商的主要责任
(1)设计责任。
(2)承包商文件。
(3)施工文件。
(4)工程协调。
(5)除非合同专用条件中另有规定,承包商应负责工程需要的所有货物和其他物品的包装、装货、运输、接收、卸货、存储和保护,并及时将任何工程设备或其他主要货物即将运到现场的日期通知业主。
3、合同价款及其支付
(1)合同价款。总承包合同通常为总价合同,支付以总价为基础。如果合同价格要随劳务、货物或其他工程费用的变化进行调整,应在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如果发生任何未预见到的困难和费用,合同价格不予调整。
承包商应支付其为完成合同义务所引起的关税和税收,合同价格不因此类费用变化进行调整,但因法律、行政法规变更的除外。
当然,在总价合同中也可能有按照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单价支付的分项,即采用单价计价方式。有关计量和估价方法可以在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
(2)合同价格的期中支付。合同价格可以采用按月支付或分期(工程阶段)支付方式。如果采用分期支付方式,合同应包括一份支付表,列明合同价款分期支付的详细情况。
对拟用于但尚未运到现场生产设备和材料,如果根据合同规定承包商有权获得期中付款,则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相关生产设备和材料在工程所在国,并已按业主的指示,标明是业主的财产;
2)承包商已向业主提交保险的证据和符合业主要求的与该项付款等额的银行保函。
四、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管理
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2003年印发了《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03-0213)和《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03-2004),可配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使用。
(一)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管理
1、专业分包合同的订立
(1)专业分包合同的内容。《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示范文本)》借鉴了FIDIC编制的《土木工程施工分包合同条件》,内容包括协议书、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三部分。通用条款包括;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工期,质量与安全,合同价款与支付,工程变更,竣工验收及结算,违约、索赔及争议,保障、保险及担保,其他。共10部分38条。
(2)专业分包合同文件的组成。专业分包合同的当事人是承包人和分包人。
(3)在签订合同过程中,为使分包人合理预计专业分包工程施工中可能承担的风险,以及保证分包工程的施工能够满足主合同的要求顺利进行,承包人应使分包人充分了解其在分包合同中应履行的义务。
(4)合同价款来源于承包人接受的、分包人承诺的投标函或报价书所注明的金额,并在中标函和协议书中进一步明确。通用条款明确规定,分包合同价款与总包合同相应部分价款无任何连带关系。
分包合同的计价方式,应与主合同中对该部分工程的约定相一致,可以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可调价格合同或成本加酬金合同的一种。
(5)合同工期。与合同价款一样,合同工期也来源于分包人投标书中承诺的工期,作为判定分包人是否按其履行合同义务的标准,也应在合同协议书中注明。
2、专业分包合同的履行管理
(1)分包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日期开工。
(2)分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承包人报送该阶段已完工作的工程量报告。接到分包人的报告后,承包人应首先对照分包合同工程量清单中的工作项目、单价或价格复核取费的合理性和计算的正确性,以核准该阶段应付给分包人的金额。
(3)承包人接到工程师依据主合同发布的设计分包工程变更指令后,以书面确认方式通知分包人。同时,承包人也有权根据工程的实际进展情况自主发布有关变更指令。
(4)竣工验收。专业分包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时,分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若约定由分包人提供竣工图,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和份数提交。
如果分包工程属于主合同规定的分部移交工程,则在分包人与承包人进行相关的检查和检验后,提请发包人按主合同规定的程序进行竣工验收。若根据主合同无需要由发包人验收的部分,承包人按照主合同规定的验收程序与分包人共同验收。
无论是发包人组织的验收还是承包人组织的验收,只要验收合格,竣工日期为分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之日。竣工验收发现存在质量缺陷需要修理、改正的,竣工日期则为分包人调教修复的竣工报告之日。
(二)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管理
1、劳务分包合同的订立
(1)劳务分包合同的内容。由于劳务工作相对简单,《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示范文本)》没有采用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的形式,只有一个施工劳务合同和三个附件。
(2)劳务分包合同的发包方可以是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或承担专业工程施工的分包人。《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示范文本)》中的空格之处,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后明确填写即可。
2、劳务分包合同的履行管理
(1)施工管理。由于劳务分包人仅负责部分工种的施工任务,因此,承包人负责工程的施工管理,承担主合同规定的义务。承包人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统一制定各项管理目标,并监督分包人的施工。
劳务分包人应派遣合格的人员上岗施工,遵守安全、环保、文明施工的有关规定,保证施工质量,接受承包人对施工的监督。承包人负责工程的测量定位、沉降观测;劳务分包人按照图纸和承包人的指示施工。
劳务分包人施工完毕,承包人份和劳务分包人共同进行验收,无需请工程师参加,也不必等主合同工程全部竣工后再验收。但承包人与发包人按照和主合同对隐蔽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时,如果发现劳务合同分包人的施工质量不合格,劳务分包人应负责无偿修复。全部工程验收合格后(包括劳务分包人工作),劳务分包人对其分包的劳务作业施工质量不再承担责任,质量保修期内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2)劳务报酬。劳务分包合同中,支付劳务分包人报酬的方式可以约定为以下三种之一,须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1)固定劳务报酬方式。
2)按时计算劳务报酬方式。
3)按工程量计算劳务报酬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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