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建设项目竣工决算的编制和竣工后质量保证金的处理
第一节 竣工验收
一、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范围和依据
1. 竣工验收的条件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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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竣工验收的内容
不同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内容可能有所不同,但一般包括工程资料验收和工程内容验收两部分。
(1)工程资料验收。包括工程技术资料、工程综合资料和工程财务资料验收三个方面的内容。
(2)工程内容验收。工程内容验收包括建筑工程验收和安装工程验收。
二、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方式与程序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按被验收的对象划分,可分为:单位工程验收、单项工程验收及工程整体验收(称为“动用验收”),见表2-6-1。
表2-6-1 不同阶段的工程验收
类 型 |
验收条件 |
验收组织 |
单位工程验收 (中间验收) |
(1)按照施工承包合同的约定,施工完成到某一阶段后要进行中间验收。 (2)主要的工程部位施工已完成了隐蔽前的准备工作,该工程部位将置于无法查看的状态。 |
由监理单位组织,业主和承包商派人参加。该部位的验收资料将作为最终验收的依据.。 |
单项工程验收 (交工验收) |
(1)建设项目中的某个合同工程已全部完成。 (2)合同内约定有分部分项移交的工程已达到竣工标准,可移交给业主投入试运行。 |
由业主组织,会同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及使用单位等有关部门共同进行。 |
工程整体验收 (动用验收) |
(1)建设项目按设计规定全部建成,达到竣工验收条件。 (2)初验结果全部合格。 (3)竣工验收所需资料已准备齐全。 |
大中型和限额以上项目由国家发改委或由其委托项目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部门组织验收。小型和限额以下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组织验收。业主、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和使用单位参加验收工作。 |
(1)单位工程验收合格,监理工程师签署“工程竣工报验单”。
(2)单项工程验收合格,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署“交工验收证书”。
(3)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分为验收准、预验收和正式验收三个阶段,验收合格后签署“竣工验收鉴定书”。
三、竣工验收报告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建设单位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的评价,工程竣工验收时间、程序、内容和组织形式,工程竣工验收意见等内容。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还应附有下列文件:
(1)施工许可证。
(2)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
(3)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4)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附有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5)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6)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有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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