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工程总承包和国际工程合同价款结算
一、工程总承包合同价款的结算
(一)工程总承包合同价款的调整
1. 变更
(1)变更的范围。针对工程总承包的承包范围不同,《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分别对设计变更、采购变更、施工变更的范围进行了界定。
注:* 在设计变更、采购变更、施工变更中均包括“因执行基准日期之后新颁布的法律、标准、规范引起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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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变更的程序。承包人接到发包人的变更通知后,应提交书面建议报告,分两种情形:
1)如承包人接受此项变更时,建议报告中应包括:支持此项变更的理由、实施此项变更的工作内容、设备、材料、人力、机具、周转材料等资源消耗,以及相关管理费用和合理利润的估算。此项变更引起竣工日期延长时,应在报告中说明理由,并提交与此项变更相关的进度计划。
2)如承包人不接受发包人变更通知中的此项变更时,建议报告中包括不支持此项变更的理由,理由包括:①此变更不符合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②或承包人难以取得变更所需的特殊设备、材料、部件;③变更将降低工程的安全性、稳定性、适用性;④对生产性能保证值、使用功能保证的实现产生不利影响等。
发包人接到承包人提交的书面建议报告后10日内对此项建议给予审查,并发出批准、撤销、改变、提出进一步要求的书面通知。
2. 价格调整
合同价格调整包括以下情形:
(1)合同签订后,因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和需遵守的行业规定,影响合同价格增减的;
(2)合同执行过程中,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涉及承包人投入成本增减的;
(3)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的停水、停电、停气、道路中断等,造成工程现场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的(承包人须提交报告并提供可证实的证明和估算);
(4)发包人批准的变更估算的增减;
(5)本合同约定的其他增减的款项调整。
(二)工程总承包合同价款的结算
1. 预付款
合同约定了预付款保函的,在合同生效后,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预付款保函后10日内向承包人支付预付款金额;未约定预付款保函的,发包人在合同生效后10日内向承包人支付预付款金额。
在发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或合同解除时,预付款尚未抵扣完时,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尚未抵扣完的预付款。承包人未能支付的,发包人有权按如下程序扣回预付款的余额:
(1)从应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或属于承包人的款项中一次或多次扣除;
(2)应付给承包人的款项或属于承包人的款项中不足以抵扣的,发包人有权从预付款保函中扣除尚未抵扣完的预付款;
(3)应付给承包人或属于承包人的款项不足以抵扣,且合同未约定承包人提交预付款保函的,承包人应与发包人签订支付尚未扣完的预付款支付时间安排协议书;
(4)承包人未能按上述协议书执行,发包人有权从承包人提交的履约保函中抵扣尚未扣完的预付款。
2. 工程进度款的支付
《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规定了两种进度款的支付方式供发、承包双方选择适用:按月申请付款和按付款计划表申请付款。
注:* 按付款计划表申请付款的,承包人应以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格为基础,按照在专用条款约定的付款期数、计划每期达到的主要形象进度和(或)完成的主要计划工程量等目标任务,以及每期付款金额,向发包人或监理人提交当期付款申请报告。发包人按付款计划表付款时,承包人的实际工作和(或)实际进度比付款计划表约定的关键路径的目标任务落后30日及以上时,发包人有权与承包人商定减少当期付款金额,并有权与承包人共同调整付款计划表。承包人以后各期的付款申请及发包人的付款,以调整后的付款计划表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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