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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造价工程师《计价控制》教材精讲:第五章第一节

考试网  [2018年5月26日]  【

第五章 建设项目施工阶段合同价款的调整和结算

第一节 合同价款调整

  调整合同价款的事项大致包括五大类:一是法规变化类,主要包括“法律法规变化”;二是工程变更类,主要包括“工程变更”、“项目特征不符”、“工程量清单缺项”、“工程量偏差”、“计日工”;三是物价变化类,主要包括“物价波动”、“暂估价”;四是工程索赔类,主要包括“不可抗力”、“提前竣工(赶工补偿)”、“误期赔偿”、“索赔”;五是其他类,主要包括“现场签证”。

  一、法规变化类合同价款调整事项

  1. 基准日的确定

  对于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一般以施工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的第28 天作为基准日;对于不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一般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前的第28天作为基准日。

  2. 工程延误期间的特殊处理

  如果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在工程延误期间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政策发生变化引起工程造价变化的,造成合同价款增加的,合同价款不予调整;造成合同价款减少的,合同价款予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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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工程变更类合同价款调整事项

  (一)工程变更

  1. 工程变更的范围

  根据《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中的通用合同条款,工程变更的范围和内容包括:

  (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他特性;

  (3)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

  (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

  (5)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

  2. 工程变更的价款调整方法

  (1)分部分项工程费的调整。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且工程变更导致的该清单项目的工程数量变化不足15%时,采用该项目的单价。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或总价调整。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参考)价格和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或总价,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承包人报价浮动率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①实行招标的工程: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1 −中标价/招标控制价)×100%

  ②不实行招标的工程: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1 −报价值/施工图预算)×100%

  注:公示中的中标价、招标控制价或报价值、施工图预算,均不含安全文明施工费。

  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参考)价格缺价的,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计价办法和通过市场调查等的有合法依据的市场价格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或总价,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2)措施项目费的调整。

  1)安全文明施工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调整,不得浮动。

  2)采用单价计算的措施项目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按前述分部分项工程费的调整方法确定单价。

  3)按总价(或系数)计算的措施项目费,除安全文明施工费外,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调整,但应考虑承包人报价浮动因素,即调整金额按照实际调整金额乘以承包人报价浮动率计算。

  (二)项目特征描述不符

  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任一项目的特征描述不符,且该变化引起该项目的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重新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调整合同价款。

  (三)招标工程量清单缺项

  (1)分部分项工程。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分部分项工程出现缺项漏项,造成新增工程清单项目的,应按照工程变更事件中关于分部分项工程费的调整方法,调整合同价款。

  (2)措施项目。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分部分项工程出现缺项漏项,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工程变更事件中关于措施项目费的调整方法,在承包人提交的实施方案被发包人批准后,调整合同价款;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措施项目漏项,承包人应将新增措施项目实施方案提交发包人批准后,按照工程变更事件中的有关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四)工程量偏差

  工程量偏差是指承包人根据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包括由承包人提供经发包人批准的图纸)进行施工,按照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得到的完成合同工程项目应予计量的工程量与相应的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列出的工程量之间出现的量差。

  (1)综合单价的调整原则。当应予计算的实际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清单出现偏差(包括因工程变更等原因导致的工程量偏差)超过15%时,对综合单价的调整原则为:当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当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

  (2)措施项目费的调整。当应予计算的实际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清单出现偏差(包括因工程变更等原因导致的工程量偏差)超过15%,且该变化引起措施项目相应发生变化,如该措施项目是按系数或单一总价方式计价的,对措施项目费的调整原则为:工程量增加的,措施项目费调增;工程量减少的,措施项目费调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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