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中标价及合同价款的约定
一、评标程序及评审标准
(一)评标的准备与初步评审
我国目前评标中主要采用的方法包括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和综合评估法,两种评标方法在初步评审阶段,其内容和标准上基本是一致的。
(1)初步评审标准。初步评审的标准包括形式评审标准、资格评审标准、响应性评审标准、施工组织设计和项目管理机构评审标准。
注:※应注意区分不同评审标准内容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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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著的差异或保留包括以下情况:对工程的范围、质量及使用性能产生实质性影响;偏离了招标文件的要求,而对合同中规定的招标人的权利或者投标人的义务造成实质性的限制;纠正这种差异或者保留将会对提交了实质性响应要求的投标书的其他投标人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影响。
(2)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说明。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意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但是澄清、说明或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澄清、说明或不正包括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但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不正。
(3)报价有算术错误的修正。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此外,如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4)经初步评审后否决投标的情况。未能在实质上响应的投标,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具体情形包括:
1)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2)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3)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4)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5)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6)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7)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二)详细评审标准与方法
详细评审的方法主要包括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和综合评估法两种。
1.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是指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要求的投标文件,根据详细评审标准规定的量化因素及量化标准进行价格折算,按照经评审的投标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经评审的投标价相等时,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由招标人自行确定。
(1)适用范围。该方法主要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
(2)详细评审标准。根据《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规定,主要的量化因素包括单价遗漏和付款条件等;世界银行贷款项目采用此种评标方法时,通常考虑的量化因素和标准包括:一定条件下的优惠、工期提前的效益和多个标段的评标修正。
(3)根据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完成详细评审后,评标委员会应当拟定一份“价格比较一览表”,连同书面评标报告提交招标人。“价格比较一览表”应当载明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对商务偏差的价格调整和说明以及已评审的最终投标价。
2. 综合评估法
不宜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招标项目,一般应当采取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综合评估法是指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由招标人自行确定。
综合评估法下评标分值构成分为四个方面,即施工组织设计;项目管理机构;投标报价;其他评分因素。
根据综合评估法完成评标后,评标委员会应当拟定一份“综合评估比较表”,连同书面评标报告提交招标人。“综合评估比较表”应当载明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所做的任何修正、对商务偏差的调整、对技术偏差的调整、对各评审因素的评估以及对每一投标的最终评审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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