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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造价工程师《计价控制》讲义第六章第三节

来源:考试网  [2016年4月12日]  【

  2016造价工程师《计价控制》讲义第六章第三节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

  一、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方式

  (一) 工程价款结算的主要内容

  根据《建设项目工程结算编审规程》中的有关规定,工程价款结算主要包括竣工结算、分阶段结算、专业分包结算、合同中止结算。

  结算方式包括:按月结算与支付、分段结算与支付。

  按月结算是按时间结算,分段结算是按形象进度结算。分段结算与支付主要用于当年开工、当年不能竣工的工程按照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支付工程进度。

  二、 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

  三、 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

  (一) 工程预付款及计算

  1、 工程预付款的支付时间

  按照《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规定,在具备施工条件的前提下,发包人应在双方签订合同后的一个月内或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的7天内预付工程款,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应在预付时间到期后10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14天后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2、 工程预付款的数额

  包工包料工程的预付款按合同约定拨付,原则上预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对重大工程项目,按年度工程计划逐年预付。对于只包工不包料的工程项目,则可以不预付备料款。

  3、 工程预付款的扣回

  (1) 可以从未施工工程尚需的主要材料及构件的价值相当于工程预付款数额时起扣,从每次结算工程价款中,按材料比重扣抵工程价款,竣工前全部扣清。

       

  (2) 承发包双方也可在专用条款中约定不同的扣回方法,例如建设部《招标文件范本》中规定,在承包人完成金额累计达到合同总价的10%后,由承包人开始向发包人还款,发包人从每次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中扣回工程预付款,发包人至少在合同规定的完工期前三个月将工程预付款的总计金额按逐次分摊的办法扣回。

  (二) 工程进度款的支付

  1、进度款支付申请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本期已实施工程的价款

  (2) 累计已完成的工程价款

  (3) 累计已支付的工程价款

  (4) 本周期已完成计日工金额

  (5) 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6) 应舞蹈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7) 应抵扣的工程预付款

  (8) 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9) 根据合同应增加的扣减的其他金额

  (10) 本付款周期实际应支付的工程价款

  10=2-3+1+4+5+617-8+9

  2、进度款支付时间

  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的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后14天内核对完毕,否则,从第15天起承包人递交的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视为被批准。发包人应在批准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的14天内,向承包人按不低于计量工程价款的60%,不高于计量工程价款的90%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

  (三) 质量保证金

  1、 保证金的预留和返还

  保证金的预留。从第一付款周期开始,在发包人的进度付款中,按约定比例扣留质量保证金,直到扣留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金额或比例为止。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5%左右的比例预留保证金。

  (四) 工程价款调整

  1、 工程合同价款中综合单价的调整

  对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采用单价合同方式。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中所包含的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在约定条件内是固定的,不予调整,工程量允许调整。若合同未做约定,可参照以下原则办理:

  (1) 当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在10%以内时,其综合单价不做调整,执行原有综合单价。

  (2) 当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在10%以外,具其影响分部分项工程费超过0.1%时,其综合单价以及对应的措施费(如有)均应作调整。调整的方法是由承包人对增加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的工程量提出新的综合单价和措施项目费,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2、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1) 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

         

  求差额,所以应该-1

  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是指约定的付款周期最后一天的前42天的价格指数

  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是指基准日期(投标截止时间前28天)的价格指数

  (2) 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

  (五) 工程竣工结算的编制及其审查

  1、 工程竣工结算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规定的内容全部完成所承包的工程,经验收质量合格并符合合同要之后,向发包人进行的最终工程价款结算,工程竣工结算分为单位工程竣工结算、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和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单位工程竣工结算由承包人编制,发包人审查。

  2、 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在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审查确认后15天内汇总,送发包人后30天内审查完成。

  3、 发包人应在竣工结算书确定后15天内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结算价款。发包人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结算价款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价款。如达成延期协议的,发包人应按同期银行同类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如未达成延期协议,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商将该工程折价,或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4、 发包人对工程质量有异议,拒绝办理工程竣工结算的,已竣工验收或已竣工未验收但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其质量争议按该工程保修合同执行,竣工结算按合同约定办理。

  四、 国际通用合同文件中工程价款支付与结算的比较分析

责编:raodand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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