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造价工程师《计价控制》讲义第六章第一节 工程变更与合同价调整
一、 工程变更概述
二、 我国现行合同条款下的工程变更
(一) 工程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可按合同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1) 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如发包人将取消的工作转由自己或其他人实施,构成违约,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损失。
(2) 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他特性。
(3) 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
(4) 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
(5) 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
(二) 变更程序
1、 监理人认为可能要发生变更的情形: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发生上述变更情形的,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意向书。变更意向书应说明变更的具体内容和发包人对变更的时间要求。
2、 监理人认为发生了变更的情形
3、 承包人认为可能要发生变更的情形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发出的图纸和文件,经查检认为其中存在变更情形的,可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变更建议。
(三) 变更估价
1、 变更估价的程序
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或变更意见书后的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监理人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的14天内,根据变更估价原则,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
2、 变更估价原则
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下列原则处理:
(1)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
(2)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以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发、承包双方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3)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发、承包双方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4) 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造成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变更,原措施费中已有的措施项目,按原措施费的组价方法调整;原措施费中没有的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措施项目变更情况,提出适当的措施费变更,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四) 暂列金额与计日工:不属于承包人所有,也不必然发生。扣除实际发生额后的仍属于发包人所有。
(五) 暂估价:确定暂估价的实际开支分三种情况
1、 依法必须招标的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
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或分包人。中标金额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2、 依法不需要招标的材料、工程设备
由承包人提供。经监理人确认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3、 依法不需要招标的专业工程
由监理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变更估价原则进行估价。
三、 FIDIC合同条件下的工程变更
(一) 变更估价
1、 变更估价的原则
(1) 变更工作在工程量表中有同种工作内容的单价,应以该费率计算变更工程费用。
(2) 工程量表中虽然列有同类工作的单价或价格,但对具体变更工作而言已不适用,则应在原单价和价格的基础上制定合理的新单价或价格。
(3) 变更工作的内容在工程量表中没有同类工作的费率和价格,应按照与合同单价水平相一致的原则,确定新的费率或价格。
2、 可以调整合同工作单价的原则【同时满足三个条件方可调整】
(1) 此项工作实际测量的工程量比工程量表或其他报表中规定的工程量的变动大于10%
(2) 工程量的变更与该项工作规定的具体费率的乘积超过了接受的合同款额的0.01%
(3) 由此工程量的变更直接造成该项工作每单位工程量费用的变动超过1%。
3、 删减原定工作后对承包商的补偿
工程量发布删减工作的变更指令后承包商不再实施部分工作,合同价格中包括的直接费部分没有损失,但摊销在该部分的间接费、利润和税金则实际不能合理回收。因此,承包商可以就其损失向工程师发出通知并提供具体的证明材料,工程师与合同双方协商后确定一笔补偿金额加入合同价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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