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类型及选择
(一)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类型
以付款方式进行划分,合同可分为以下几种:
1.总价合同
总价合同是指在合同中确定一个完成项目的总价,承包单位据此完成项目全部内容的合同。
这类合同仅适用于工程量不太大且能精确计算、工期较短、技术不太复杂、风险不大的项目。因而采用这种合同类型要求建设单位必须准备详细而全面的设计图纸(一般要求施工详图)和各项说明,使承包单位能准确计算工程量。
2.单价合同
单价合同是承包单位在投标时,按招标文件就分部分项工程所列出的工程量表确定各分部分项工程费用的合同类型。
这类合同的适用范围比较宽,其风险可以得到合理的分摊,并且能鼓励承包单位通过提高工效等手段从成本节约中提高利润。这类合同能够成立的关键在于双方对单价和工程量计算方法的确认。在合同履行中需要注意的问题则是双方对实际工程量计量的确认。
3.成本加酬金合同
成本加酬金合同,是由业主向承包单位支付工程项目的实际成本,并按事先约定的某一种方式支付酬金的合同类型。
在这类合同中,业主需承担项目实际发生的一切费用,因此也就承担了项目的全部风险。而承包单位由于无风险,其报酬往往也较低。
这类合同的缺点是业主对工程总造价不易控制,承包商也往往不注意降低项目成本。这类合同主要适用于以下项目:
①需要立即开展工作的项目,如震后的救灾工作;
②新型的工程项目,或对项目工程内容及技术经济指标未确定;
③风险很大的项目。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类型的选择
选择合同类型应考虑以下因素:
1.项目规模和工期长短。
2.项目的竞争情况
3.项目的复杂程度
4.项目的单项工程的明确程度
5.项目准备时间的长短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的主要条款
(一)概述
1.施工合同的概念
施工合同就是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是发包人和承包人为完成商定的建筑安装工程,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
施工合同的当事人是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是平等的民事主体。承发包双方签订施工合同,必须具备相应资质条件和履行施工合同的能力。
在施工合同中,由工程师对工程施工进行管理。施工合同中的工程师是指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合同的负责人,其具体身份和职责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简介
根据有关工程建设施工的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工程建设施工的实际情况,并借鉴了国际上广泛使用的土木工程施工合同(特别是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9年12月24日发布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施工合同文本》由《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三部分组成,并附有三个附件:附件一是《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二是《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附件三是《工程质量保修书》。
《协议书》是《施工合同文本》中总纲性的文件。它具有很高的法律效力。
《通用条款》对承发包双方的权利义务做出的规定,除双方协商一致对其中的某些条款作了修改、补充或取消外,双方都必须履行。它具有很强的通用性,基本适用于各类建设工程。《通用条款》共有11部分47条。
3.施工合同文件的组成及解释顺序
(1)施工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施工合同专用条款;
(5)施工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协议书的组成部分。
(二)施工合同双方的一般权利和义务
1.发包人的工作
发包人应做好一切使施工现场具备施工条件的工作,如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三通一平”等工作;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的证件(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并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并承担有关费用。
2.承包人的工作
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的委托,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向发包人提供在施工现场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遵守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以上三项费用由发包人负责。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
3.工程师的产生和职权
工程师包括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者发包人指定的履行合同的负责人两种情况。
工程师的职责:
1)工程师委派具体管理人员。
2)工程师发布指令、通知。
3)工程师应当及时完成自己的职责。
4)工程师作出处理决定。
4.项目经理的产生和职责
项目经理是由承包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的,派驻施工场地的承包人的总负责人。他代表承包人负责工程施工的组织和实施。
项目经理的职责:
1)代表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要求和通知。
2)组织施工。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进度计划
承包人应当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工程师。群体工程中采取分阶段进行施工的单项工程,承包人则应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项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分别向工程师提交。
2.开工及延期开工
承包人应当按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始施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在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的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因发包人的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可推迟开工日期。承包人对延期开工的通知没有否决权,但发包人应当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
3.工期延误
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施工,如果由于其自身的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在有些情况下工期延误后,竣工日期可以相应顺延。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发包人不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开工条件;
(2)发包人不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工程不能正常进行;
(3)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4)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5)不可抗力事件;
(6)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承包人在工期可以顺延的情况发生后14天内,应将延误的工期向工程师提出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答复,逾期不予答复,视为报告要求已经被确认。
(四)施工质量和检验
1.工程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者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准。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工程师及其委派人员对工程的检查检验,是他们一项日常性工作和重要职能。
2.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由于隐蔽工程在施工中一旦完成隐蔽,很难再对其进行质量检查(这种检查成本很大),因此,必须在隐蔽前进行检查验收。对于中间验收,合同双方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需要进行中间验收的单项工程和部位的名称、验收的时间和要求,以及发包人应提供的便利条件。
3.重新检验
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验收,须在开始验收前24小时向承包人提出书面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2天。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发包人应承认验收记录。
无论工程师是否参加验收,当其提出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的要求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露或者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者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4.试车
对于设备安装工程,应当组织试车。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的安装范围相一致。
5.材料设备供应
工程建设的材料设备供应的质量控制,是整个工程质量控制的基础。建筑材料、构配件生产及设备供应单位对其生产或者供应的产品质量负责。而材料设备的需方则应根据买卖合同的规定进行质量验收。
(五)合同价款与支付
1.施工合同价款及调整
施工合同价款,是按有关规定和协议条款约定的各种取费标准计算,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要求完成工程内容的价款总额。合同价款应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和非招标工程的工程预算书确定。合同价款可以按照固定价格合同、可调整价格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三种方式约定。
2.工程预付款
工程预付款主要是用于采购建筑材料。预付额度,建筑工程一般不得超过当年建筑(包括水、电、暖、卫等)工程工作量的30%,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
3.工程量的确认
具体的确认程序是:首先,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然后,工程师进行计量。工程师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不参加计量,发包人自行进行,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4.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发包人应在在双方计量确认后14天内,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用于工程上的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价款,以及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按比例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周期结算。合同价款调整、设计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及追加的合同价款,应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
(六)竣工验收与结算 .
1.竣工验收中承发包人双方的具体工作程序和责任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
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建设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得交付使用。
2.竣工结算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
发包人自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确认后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
3.质量保修
建设工程办理交工验收手续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因勘察、设计、施工、材料等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应当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
为了保证保修任务的完成,承包人应当向发包人支付保修金,也可由发包人从应付承包人工程款内预留。质量保修金的比例及金额由双方约定,但不应超过施工合同价款的3%。工程的质量保证期满后,发包人应当及时结算和返还(如有剩余)质量保修金。发包人应当在质量保证期满后14天内,将剩余保修金和按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返还承包人。
(七)其他内容 包括:
1.安全施工
2.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
3.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4.不可抗力事件
5.工程保险
6.履约担保
7.工程分包
(八)合同解除
施工合同订立后,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但是,在一定的条件下,合同没有履行或者完全履行,当事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1.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施工合同可以解除:
(1)合同的协商解除。
(2)发生不可抗力时合同的解除。
(3)当事人违约时合同的解除。
2.一方主张解除合同的程序
一方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7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按照解决合同争议程序处理。
3.合同解除后的善后处理
合同解除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仍然有效。承包人应当按照发包人要求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照发包人要求将自有的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变工程价款。
(九)施工合同的违约责任
1.发包人的违约责任
(1)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的违约责任。
(2)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款(进度款)的违约责任。
(3)发包人不按时支付结算价款的违约责任。
(4)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不按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从而给承包人造成直接损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2.承包人施工违约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或由于承包人原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以方违约后,另一方可按约定的担保条款,要求提供担保的第三方承担相应责任。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后,双方仍可继续履行合同。
(十)争议的解决
合同当事人在履行施工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合同管理及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和解或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达成仲裁协议,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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