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水运工程项目,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承、发包双方签订了施工承包合同。合同约定,合同中不包括的工程索赔内容,执行FIDIC施工合同条件的规定。
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了如下事件。
事件1;投标截止日前15天,有关水运工程建设的国家政策发生了调整,影响到工程造价。
事件2:疏浚工程中的港池挖泥的项目特征描述与施工图纸要求不一致,且影响工程造价。
事件3:导航助航设施工程施工阶段遇到强台风、特大暴雨,损坏了部分已建造完成的灯桩、施工现场承、发包双方办公用房、施工机械设备。事后承包人及时按照发包人要求清理现场、恢复施工,重建承发包双方现场办公用房,发包人还要求承包人采取措施,确保导航助航设施工程按原工期要求完成。
事件4:由于资金原因,发包人取消了原合同中水下炸礁工程内容。在工程竣工结算时,承包人就发包方取消合同中水下炸礁工程内容提出补偿管理费和利润的要求,但遭到发包人拒绝。
上述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及时对可索赔事件提出了索赔。
【问题】
1.对于事件1,应如何处理?说明理由。
2.对于事件2,应如何处理?说明理由。
3.事件3中,承包人可提出哪些损失和费用的索赔?
4.事件4中,发包人拒绝承包人补偿要求的做法是否合理?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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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
1.对于事件1,应按相关规定调整合同价款。理由:以投标截止时间前28天为基准日,其后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而影响工程造价的,承包人不承担风险。
2.对于事件2,发承包双方应按照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重新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的综合单价,并调整合同价款。
3.事件3中,承包人可提出的损失和费用索赔如下:
(1)部分已建造完成的灯桩的修复费。
(2)现场发包人办公用房重建费。
(3)现场清理费。
(4)承包人采取措施确保导航助航设施工程按原工期要求完成的赶工费。
4.事件4中,发包人拒绝承包人补偿要求的做法不合理。理由:根据FIDIC施工合同条件中的索赔条款,发包人取消合同中的部分工程。应对承包人(除直接费以外)间接费、利润和税金进行适当补偿,本案例中承包人提出的管理费和利润补偿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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