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执行育婴员等6个职业鉴定申报条件的通知
各市职业技能鉴定管理部门,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颁布劳动关系协调员等16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19〕47号,附件1)有关要求,相关16个职业的原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同时废止。新颁布的国家职业技能标准中,涉及我省开展职业技能鉴定的有劳动关系协调员、企业人力资源师、保育员、育婴员、铸造工、金属热处理工等6个职业。
为保持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平稳过渡,上述6个职业考试(鉴定)时间在2019年7月31日之前的,仍按《2019年辽宁省职业技能鉴定公告》(辽就〔2019〕24号)相关规定执行。考试时间在2019年7月31日(含)之后的,申报条件按本通知公布的新标准执行(附件2)。
日后如遇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政策调整,省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将根据最新政策及时调整相关工作。
辽宁省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2019年7月8日
附件: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颁布劳动关系协调员等16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19〕47号) 人社厅发【2019】47号.pdf
2.劳动关系协调员等6个职业鉴定申报条件 6个新职业标准.z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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