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安乐死的伦理论证
一、安乐死概述
1.定义
对于患有不治之症且极度痛苦的患者运用人为的方法加速其死亡或任其死亡的方法。
2.安乐死的基本条件
对象:必须是而且只能是正在逼近死亡的绝症病人,被难忍的痛苦所侵袭
申请人:必须是患者本人,任何家属均不可代为申请,且病人有诚挚的愿望
实施主体:只能是受过正规培训,取得合法执业资格的医务人员,手段是医学手法
目的:只有一个, 即解除病人痛苦
3.安乐死的发展历史
西方:美国的昆兰事件、夏沃事件、查诺事件
中国:1986“汉中”事件
二、安乐死的伦理学争论
(一)道义论论证:安乐死违背了生命神圣的原则,违背了医生治病救人的基本义务。
(二)后果论论证:阻碍医学科学的进步。
(三)道德滑坡论证:一旦医生被允许干预患者自杀或者加速临终患者的死亡,会导致灾难性的后果。
三、伦理学的辩护
(一)患者利益原则:解除患者痛苦
(二)公正原则:尊重每一个社会成员的权利
(三)对极端社会功利主义安乐死观的批评
利他主义的安乐死:安乐死有利于家庭和社会
死亡“义务论”:选择死亡是权利,也是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