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死亡伦理
第一节 死亡概述
一、死亡的哲学概念
从哲学上说,人的人格能力,自我意识或意识经验能力才是“人”的唯一特征。
不同哲学家对死亡的认识和理解:
德谟克利特:死亡是自然之身的解体。
苏格拉底:勇敢的面对死亡。
伊比鸠鲁:死亡是感觉的丧失。
柏拉图:研究哲学就是“死亡的练习”。
黑格尔:生命本身即具有死亡的种子。
二、死亡的生理学概念
全身死亡:传统对于死亡的理解,强调心肺功能不可逆的终止。
1951年美国布莱克法律词典:“ 血液循环全部停止以及由此导致的呼吸、脉博等动物生命活动的终止。”
1979年我国《辞海》:把心跳、呼吸的停止作为死亡的重要标准。即,呼吸停止、心脏停跳,瞳孔散大和对光反射消失是死亡的三个指征。
脑死亡:是指作为整体的大脑功能的的不可逆的终止。
三、死亡的方法学概念
著名的《哈佛标准》
1968年,美国医学院特设委员会提出四条标准,没有感应性和反应性、没有运动和呼吸,没有反射,脑电图平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