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信息告知的度与量
标准一:专业服务标准
提供在类似情况下一般医生愿意常规提供的信息;
从医生出发
标准二:理智人的标准
提供一个理智的病人对是否需要承担有风险的疗法做决定时需要的全部医疗信息
从病人出发
知情同意的主体:
(1)主体主要是患者或患者的法定代理人、监护人以及患者的亲属
(2)从法律上讲,精神正常的年满18周岁的患者,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知情同意只能由本人作出。
(3)对于丧失行为能力的患者、精神病患者或无民事的未成年患者,知情同意由监护人或法定代理人或患者的亲属作出。对于16周岁以下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智力、能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2)伦理意义:
有利于体现对病人的人格、意志和权利的尊重
有利于建立平等合作的和谐医患关系
有利于避免和减少医疗纠纷和医生的民事、刑事责任
2.知情同意的具体问题
(1)要使病人或家属完全知情或知情限度问题
医生的动机和目的完全是为了病人利益
有自主能力的病人有知情的自愿要求
医生向病人作出决定的有关病情的足够信息
医生向病人做充分必要的说明和解释
(2)同意的有效性问题:
病人具有自由选择的权力(包括随时收回、终止或改变其承诺的权力)
表达承诺的合法权力(符合法定的责任年龄和责任能力)
(3)关于代理人同意的问题
代理对象:婴幼儿、智障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正常人
代理顺序:亲属-亲戚-单位领导
保密守信与讲真话原则
1.保密的内涵:通常指医务人员在医疗中不向他人泄露能造成医疗不良后果的有关患者疾病的隐私。
保密原则包括三方面的含义:其一,为病人保密;其二,对病人保密;其三,为医院或同事保密。
2.保密原则的例外
与病人健康利益相冲突时;与无辜第三者利益冲突时;与社会利益发生冲突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