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水环境标准
1.制订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的原则:①防止地面水传播疾病;②防止地面水引起急、慢性中毒及远期效应;③保证地面水感官性状良好;④保证地面水自净过程能正常进行
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的研究方法
①实验研究:有害物质毒性测定、有害物质在地表水中稳定性测定、有害物质对地表水感官性状影响的测定、有害物质对地表水自净过程影响的测定等。通常按照“最敏感”的原则,从这几项实验研究结果中选择最低的阈浓度作为确定地表水中有害物质最高容许浓度的依据。
②流行病学检查:宏观上了解有害物质的浓度与人群健康关系的重要手段。有害物在水、底泥及生物中的含量、生物监测、接触人群健康效应等。
3.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分 5 类(生活饮用水在Ⅲ级以上)
Ⅰ ----- 适用于源头水、国家自然保护区
Ⅱ ----- 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珍贵鱼类保护区、鱼虾产卵场等
Ⅲ ----- 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一般鱼类保护区及游泳区
Ⅳ ----- 一般工业用水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
Ⅴ ----- 农业用水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
4.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一级标准: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一般鱼类保护区及游泳区排入的污水
二级标准:一般工业用水区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农业用水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排入的污水
三级标准:排入城镇下水道并将进行二级生物处理的污水
取样点位置:第一类污染物:能在环境和动植物体内蓄积,对人产生不良影响的。(车间排出口);第二类污染物(单位排出口)
5.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主要指标及其指定的依据
①水温:水体生态(微生物)环境的重要指标,直接影响水体的自净能力。统一规定为周平均最大升温≤1℃,周平均最大降温≤2℃。
②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此项指标是为了限制有机污染物的排放而规定的,在3mg/L以下为优质水源,若超过10mg/L则水源已经受污染。
③PH:6-9 ;④有害物质
⑤溶解氧:此项指标是为了保证地表水的正常自净过程,限制有机污染物的排放,并保证鱼类生存条件而规定的。如<5mg/L则不能用于水产养殖;<2mg/L,污染严重,功能丧失。
⑥粪大肠菌群:是标准中唯一的微生物学指标。表征水体受病原体污染的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