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生产、经营操作记录的保存期限
1、药品生产企业批生产记录应按批号归档,保存至药品有效期后一年。未规定有效期的药品,其批生产记录至少保存三年。
2、药品生产企业的销售记录应保存至药品有效期后一年。未规定有效期的药品,其销售记录应 保存三年。
3、药品批发企业的验收、出库、销售记录应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于三年。
4、药品零售的购进票据和记录应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于两年。
5、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的退货记录应保存三年
6、医疗机构有关配制记录和质量检验记录应完整归档,至少保存2年备查。
7、制剂使用过程中发现的不良反应,应按规定记录,填表上报。保留病历和有关检验、检查报告单等原始记录至少一年备查。
8、生产毒性药品及其制剂,建立完整的生产记录,保存五年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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