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公开征求《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其中对于执业药师注册程序进行了大公开!详情如下:
注册程序
第十条【提交申请】 取得《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者,应当通过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向执业所在地注册管理机构申请注册。按照注册管理机构要求,在线提交注册申请或者现场提交纸质材料。
第十一条【申请资料要求】 申请首次注册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一)执业药师首次注册申请表(附1);
(二)《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
(三)身份证明;
(四)执业单位合法开业证明;
(五)继续教育学分证明;
(六)近6个月2寸免冠证件照片。
(七)县级(含)以上医院出具的6个月以内健康体检表或县级(含)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出具的6个月以内健康证明。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资格证书批准之日起1年后申请首次注册的,应当提供继续教育学分证明。
委托他人办理注册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以上材料根据注册管理机构要求提供原件、复印件或电子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可增加需提交的材料。
第十二条【承诺】 申请人申请注册, 应当如实向注册管理机构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 并对其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三条【资料的形式审查】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注册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
第十四条【资料受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注册管理机构应当受理注册申请。
注册管理机构受理或不予受理注册申请,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注册管理机构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凭证。
第十五条【审批时限】 注册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注册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注册许可决定。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注册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十六条【不予注册的处理】 注册管理机构依法作出不予注册许可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 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七条【政务公开和信息保密】 注册管理机构作出的准予注册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注册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八条【发证】 注册管理机构作出注册许可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核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样式(见附2)、加盖注册管理机构印章的《执业药师注册证》。
第十九条【失责纠正】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现执业药师注册情况存在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有权责令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复查并予以改正。
第二十条【执业药师证书管理】 执业药师应当妥善保管《执业药师注册证》,不得买卖、租借和涂改。如发生损坏,当事人应当及时持损坏证书向原发证部门申请换发。如发生遗失,当事人应当在原发证部门所在的省级媒体刊登声明后申请补发。“
附1
执业药师首次注册申请表
注册地区: 省(自治区、直辖市)
姓 名 |
性 别 |
民 族 |
照片 | |||||
学 历 |
专 业 |
职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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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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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证书号 |
考试年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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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学校 |
参加工作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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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范围 |
□药品生产 □药品经营 □药品使用 |
执业类别 |
□药学 □中药学 □药学与中药学 | |||||
执业单位名称 |
执业单位合法证明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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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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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教育完成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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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单位 意见 |
该同志健康状况符合岗位要求,同意注册申请。 负责人:(公章) 年月日 | |||||||
执业药师 注册管理机构审查意见 |
负责人:(公章) 年月日 | |||||||
承诺 |
我承诺本人身体健康,本次提交申请的相关资料真实有效,无违法违规行为,本人严格遵照执行《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办法》,只在申请注册单位按照注册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不兼职,不挂证,若不属实,本人承担一切法律责任。承诺人: 年月日 | |||||||
备注 |
附2
执业药师注册证书(样式)
执业药师执业医师卫生资格考试卫生高级职称护士资格证初级护师主管护师住院医师临床执业医师临床助理医师中医执业医师中医助理医师中西医医师中西医助理口腔执业医师口腔助理医师公共卫生医师公卫助理医师实践技能内科主治医师外科主治医师中医内科主治儿科主治医师妇产科医师西药士/师中药士/师临床检验技师临床医学理论中医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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